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_什么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2:58:40 人阅读
导读: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思是指员工发生应纳税所得时,由企业帮员工先缴纳,再从员工的工资里面扣取。个人所得税是由员工自身负担的。二、具体账务处理是:1、计提工资...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思是指员工发生应纳税所得时,由企业帮员工先缴纳,再从员工的工资里面扣取。个人所得税是由员工自身负担的。二、具体账务处理是:1、计提工资时:借:管理费用-工资等贷:应付职工薪酬2、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等3、扣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税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现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就可以啦,不会被认为是偷税漏税的。但我认为你是没有把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理解透彻,虽能你的月收入超征税点,但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发现公司没代扣,实际上不是公司没有代扣,是你依然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也不可能把你认定为偷税漏税。原因如下: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每个公司会计都知道公司是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单位,没有哪个公司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

(一)起征点等的差异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分别由1500元、3000元、4500元提至3000元、9000元、13000元。

(二)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新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六项专项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对符合条件的扣除进行申请,个税申报软件自动关联)

(二)应纳税所得额求和判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的当月开始,无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5000元都要一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举例说明

1、题干

假如你每个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每月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是800元、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是50元、住房公积金是1200元,六项专项扣除中你孩子上学税前可抵扣1000元/月、赡养老人税前可抵扣也为1000元/月,其他没有抵扣。

2、个人所得税计算

由题干得出:你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750元,但是由于你1~10月∑应纳税所得额=5750*10=57500元<60000元,因此10月分之前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11月份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5750*11-6000=3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250*3%=97.5元,12月份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5750*12-60000=9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3%-97.5(上个月末累计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72.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70元。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不是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就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更不是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超过5000元就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是月累计应纳税额所得额>60000元的当月开始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5000元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人负有扣缴义务,;2扣缴人不论自身是否负有纳税义务,都有义务扣缴纳税人的税款,并及时将代扣税款进行缴纳;3扣缴人的扣缴义务是税法规定的,如:营业税中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中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如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交的,那么员工就是个税的纳税人,单位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该在3月份的时候申报2月份扣得个人所得税。2月份申报相当于提前申报了,都是积极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扩展资料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企业代扣的。

不过目前中小企业很少给基层员工工资做个税的,

基本上基层员工的工资是由 基本工资(免税内)+各项福利累计的(满勤,车补,房补,餐补,绩效等等)

例如合肥X某工资一共5000一月,那公司给他做工资表一般是基本工资3000+全勤500+公交补助500+租房补助500+餐补500.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   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4、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6、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7、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8、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9、征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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