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_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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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是死刑

从法律上看,刑法关于追诉期的规定(适用于劳荣枝故意杀人案)

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2、共同犯罪者,对各自共犯分别计算追诉时效,不能说一个犯人的时效过了,剩余共犯的失效也过了。

3、追诉时效可延长: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4、经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之后,如果认为犯罪人罪行重大,经层层上报,最高检可以核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就待罪犯归案时

逃亡20年,身负七条人命,妄图通过时间流逝来息事宁人,真个谓是痴心妄想。岂不知受害者冤魂激愤,他们的家属更是整日以泪洗面,丧亲之痛乃是永痛!以追诉期限规定和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来看,因为罪犯在犯罪后没有一个及时归案、交代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的情节,相反、却是一直逃避侦查和审判,这更会让国家将刑之斧钺降临在她的脖子上。

对劳荣枝而言,最终被抓捕归案后面对镜头,也实在看不出有任何悔意,相反她却是露出了一丝微笑。我实在是无法将其理解为是一个逃亡20年的罪犯在经历过逃亡路上风餐露宿、内心煎熬的情况之后,露出最终解脱表情下的那种苦笑。相反,我看到的是她对自己罪过无悔意,仍旧是偏执顽固、妄图在今后的审判中恶言狡辩之疯狂。

审判来临

对此人,处以死刑,乃是受害者方心之所向,也更是民意之所向。

贪念一始,恶性出犯,对于习惯了灯红酒绿的她,也就再无回头之可能。逃亡路中还不忘伪装自己,甚至做虚假身份骗过了大众的眼睛,在一家酒吧里也算是混得风生水起,谁知其背后竟是一个多去七个人生命的恶魔!对其处以死刑,不是对她的解脱,而是单纯对她的惩罚,对亡魂的超度。

此后,等待她的将是公正的审判和刑法的严惩,期望着可以给受害者的亡灵一些抚慰,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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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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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这2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故意杀人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把对方杀死。

而故意伤害致死其主观目的只是伤害,而致死只是一种意外情况。


当然,虽然这2种情况最高刑都为死刑,虽然故意杀人的恶性要强于故意伤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还是看其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力社会危害性,伤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决定。


以现在慎用死刑的制度来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伤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会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准刑是无期,然后根据你的认罪情况,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谅解书的签订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调节。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杀人由于是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对方,因此其主观恶性本身是极大的。而故意杀人罪和制毒贩毒罪也是我国执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杀人的案子,对其性质肯定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基本上有这几项一般最起码也是“死缓”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节来判断你是否适合“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几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几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的,有这个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执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杀了人后,为了隐藏犯罪行为,把尸体分尸、抛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极其变态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了,国家虽然不能容忍杀人,但绝对不能容忍变态,因为对这类人的宽容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因此,你杀人后,有一些变态行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当街杀人和在私密隐秘位置杀人又不一样。可以这样说,你在隐秘位置杀人如果还有回旋的余地的话,你当街杀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杀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说句不好听的话,你杀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见,不能造成轰动以及其他对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否则,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时间的一个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杀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这个案子中,虽然丈夫把妻子杀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几率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还共同生活好几个月,这就属于变态行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等情况,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影响判决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虽然故意伤害罪致死以现有政策几乎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我也见过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一个是杀了3个人,一个是无事生非当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样是杀人,怎么规避一些问题,也是一门学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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