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_民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27:42 人阅读
导读:合同只要双方签订了,就受合同约束。如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一定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

合同只要双方签订了,就受合同约束。如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一定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如果合同比较复杂,建议请律师帮助把关。如果是一般合同,只要双方自愿,条款公平就可以了。

民间产生过的协议是很多的,只要这个协议是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的,并且这个协议没有违背有关的法律程序,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违背了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约定包工头需要负责安全方面的书面协议内容,如果你家没有在安全方面没有什么错误的情况,就没有你家的责任。你家出于人道主义也花了万把块钱也是合情合理的。

协议书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甲方与乙方就民事行为达成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一方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1.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了。2.只要是签订协议的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写协议书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写。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法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我之见一一

不能迷信!虽然绝大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由法院自行撤销其"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为什么说原则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来谈一谈调解结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强于判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公民之间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对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权利的自愿和平等地处置权,法律还规定公民丶法人之间的涉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对其依法调解。经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庭在法庭笔录中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亲笔签名的,比如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同意离婚的并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名同意,太兴离婚达成的协议立即生效,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的,依法自双方签收到调解书之时立即生效,原被告双方不得反悔丶上诉。根据上述介绍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甚至,还要高于强制判决。因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收到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及协议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经过“上诉期",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次,我再来谈一谈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问题。

1,在公民丶法人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原告与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联手共谋以损害国家丶集体丶公民权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演双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主持调解的手段,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合谋制造假债务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债务在法官主持达成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丶再比如甲方与他人合谋为偷国家税收而向法院起诉后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丶再比如…这种背离事实丶严重损害国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没有法律效力,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和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的调解协议的"抗诉"或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以此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法院自己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2,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规定:编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而民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观明知无事实依据,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双方故意无中生有炮制虚假证据,并通过所谓民事诉讼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请问:这种利用法官主持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的虚假诉讼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依我之见:这种利用法院主持“调解协议"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虚假诉讼罪案,一经人民法院发现须依法撤销原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达成调解协议的原被告双方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只要是当事人自愿、公平签的协议,协议内容合法(内容违法无效)就一定有法律效力。 协议自双方均签字时生效。且协议效力大于法律一般规定。 民事协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的。 签订完了协议,后补充的内容,效力较之前内容会被优先使用。 简言之:协议只要自愿、合法,签字承认后均有效。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有效。且优于原协议内容。

经公证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具备,但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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