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请求权除斥期间_什么是请求权除斥期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2:22:09 人阅读
导读:请求权一般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指民...

请求权一般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特点: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一,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被侵夺而对侵夺人行使的一种返还请求权,其立法基础是保护占有的事实状态不被任意破坏,所以被侵夺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在所不问,也就是说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也不能被任意侵夺,而是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由于占有本身不是权利,其受保护的程度较低,所有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之占有权能受到侵害而对侵害人行使的一种返还请求权,其立法基础是保护物权人的物权,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只有享有物权的人才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所有权人、质权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一般情况下物权的保护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1年的除斥期间。

举例: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乙使用期间被丙盗走。则:

1.乙的占有被丙侵夺,虽然乙是无权占有人,但丙亦无权侵夺乙对手机的占有,因此乙对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甲的所有权先后被乙和丙侵害,甲可以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由于手机是甲的,其所有权不会因时间而消灭,所以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

希望能帮到你。

我们来讨论一组民法上容易混淆的概念: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总则里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设计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的沉睡者,试想权利人对自己遭受侵害的权利都不上心,法律凭什么着急的要保护他,要不真成了皇帝不急,太监急了;

(2)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只是会使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3)短期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中断、中止或延长;

(5)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且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一个行使权利的期间,超过该期间将会使权利消灭的制度。

(2)除斥期间的经过,将会使权利本身消灭,对比诉讼时效(2),体会他们的不同;

(3)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4)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延长;

(5)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上面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下这两个概念,接着我们来举一个例子:

一个村庄最近经常遭受野兽攻击,上帝给了这个村子里的2个勇敢的年轻人一人一把宝剑,让他们保护整个村子,一把宝剑叫诉讼时效,一把宝剑叫除斥期间,上帝害怕宝剑力量过于强大,便给它们设下了有效期,会让宝剑在一定期间后自动失去力量。

野兽或许听到了些许风声,便逃到城外避风头去了。2个年轻人见状,就把宝剑都收好了,过了一段时间,野兽又回来了,年轻人就去找他们的宝剑,拿着诉讼时效的年轻人发现,宝剑还在,只是已经没有了神力。(诉讼时效经过,权利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权利,义务人获得了抗辩权),而当初拿到除斥期间的年轻人发现,他的宝剑消失了(除斥期间经过,权利消灭)。

通过上面的讲述,相信大家能将二者简单的区分了,但是大家知道,法律是一种规则,他的任何一个规定不是拍脑门拍出来的,而有他背后的价值判断,我们不仅要知道法律本身的规定,还要探究他背后的原理。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请求权是一项请求他人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利,决定权不在于你,而在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债务人,你只能请求他而为之或不为之,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就在于督促你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你的权利便不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而只能变成一种自然权利。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与请求权不同,你不再需要看其他人的眼色行事,而可自行决定,例如:在无权代理中,于被代理人追任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而可撤销无权代理合同,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其他人不得提出异议。相比起请求权,形成权要强大的多,但民法世界里不允许这么强大的存在,故设立除斥期间制度,一段时期经过,权利消灭,例如:上例中,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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