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行使的方式_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10:40 人阅读
导读:(1)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3)要尊重他人的...

(1)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4)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取非法利益;

(5)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有权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但必须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扩展资料:

从理论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我们行使权利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没有限制的,我们都可以做。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我们无法从周围的社会环境脱离开来,我们的自由是相对的,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使我们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因此,我们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等才能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中健康和谐地生存与发展。

为了保护处于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中的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在当今世界,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各国政府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民权利法律保护体系,而和网络密切相关的公民表达自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状态。

我们的表达自由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和艺术表现自由等具体表现形式。

1.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4.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一、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有:  1、信访举报制度;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  4、参加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二、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明确代表联系群众内容和形式;  广大群众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然后再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的途径。  人大代表是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这好比一条纽带,一头连着国家权力机关,一头联系着广大的人民群众。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到真正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是一个包括联系内容、方式、成果转化途径等方面在内的统一整体。  1、深化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代表应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深化联系群众内容,紧紧围绕党委的重要决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一府两院”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等方面,确定联系群众内容。  2、丰富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除了固定联系一些群众外,应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取走访、接待来访、通信、电话、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代表网页及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经常进社区、进村屯、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和群众交朋友,面对面倾听群众意见。尤为重要的是要获得第一手材料,掌握实情。  3、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听取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要求、意愿、意见、建议和诉求时,要及时把这些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转化为代表的议案和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反映给有关机关和组织,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有:

(1)信访举报制度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我们在国家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最经常是适用的方法。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使公民行使监督权。

(3)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等等。

(4)还有就是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所以,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主要就是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以及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论会,网上评议等。

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首先,宪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有少、数、官员并没有敬畏公权力、尊重人民,如果不对其进行约束,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在限制公权力方面,宪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并为公权力设置了多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宪法还通过列举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公民权利的边界就是公权力止步的地方。

2、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权力机关对人权的积极保障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公权力机关的首要目标,也是其拥有和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宪法不但禁止公权力机关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规定其应当履行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障义务。有权必有责,宪法授予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既不能被滥用,也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怠于行使。

也就是说,宪法不但要让公民权利免遭侵害,还要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比如,宪法第42条就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第三,宪法划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边界。与权力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任意行使。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通过该条规定,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的言论一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最后,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支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要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至上地位。

  理解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如下: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平等的、广泛的和真实的。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1、有义务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

2、有义务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有义务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的尊严;

4、有义务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和利益;

5、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6、有义务承担本人经手的工作、文件签署、财务收支及言论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7、有义务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8、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

9、有义务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

10、有义务保守学校保密、机密及绝密的文件、图文信息及谈话内容不外传;

11、有义务接受军事国防教育和训练;

12、有义务检举不正当的违法违纪行为;

13、有义务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教学进行年度评议;

14、有权利拒绝参与或执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行为;

15、有权利对学校教学计划提出异议或合理化建议;

16、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17、学生有权依法结婚生育;

18、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个人财产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

19、在教职员工不作为的情况下,有权利向更高级领导反映情况;

20、有权利对处分处罚决定提出申辩、申诉;

21、有权利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各类竞赛活动;

22、男女学生的权利享有公平平等待遇;

23、有权利享受学校规定的医疗卫生补贴;

24、有权利分享学校、院系或班级的集体荣誉或奖励成果;

25、有权利向学校或学工处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

26、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27、有权自由选择就业工作单位;

28、有权利依法享受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

29、有知情权(指对涉及自己权益的文件信息、行为举措的知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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