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的合同有效吗_协议中写明租20年,送20年,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0:04:21 人阅读
导读: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是编外合同工,但单位却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工作20年后,单位要辞退自己,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能不能不接受辞退要...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是编外合同工,但单位却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工作20年后,单位要辞退自己,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能不能不接受辞退要求,继续工作?如果非要离职,会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由于单位机构、工作性质稳定,许多机关事业单位都有聘用多年的合同工和编外临时人员,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并不为奇。有的是直接根据一纸文件就招进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三年,但合同到期后,也没人提续签的事,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工资由单位自行承担,或者由地方财政承担,拿的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资,单位根据情况给一些补贴。工资晋升也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定期不定期酌情调整。原来根本没有人关心社保的事,也就是近些年,大家都对社保有了重新认识,这方面的管理也比较规范,许多单位才开始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精简人员、提质增效是改革的主要目的。正式职工正常情况下不可能随便精简、辞退,就只能在编外人员身上下手。如果单位以机构改革为由,要辞退合同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对于被辞退人员来讲,有两大事项需要注意,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补齐欠缴的社保费用。

单位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主要责任在单位,举证责任也在单位。只要职工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单、奖惩或者分工文件等,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或者要求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就可以稳操胜券,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就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也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被单位辞退时,如果责任在单位,可以要求恢复工作,或者“N+1”,给予双倍经济赔偿。

另外,根据《劳动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就业第一个月起,就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如果未能缴纳的,职工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额外费用。违规情形严重的,社保部门还会给予经济处罚。

你要注意看是缴费金额全部返还还是保额全部返还,本人于11年购买某人寿保险一份,一年交一万,连续交十年,合同生效起65岁之前每年返还近2000,65岁到75岁每年返还4000,75岁以后或者在75岁之前意外死亡返还100%保额。而且列了一大堆疾病,得了这些病后赔偿保额的200%,当时业务员忽悠我,让我以为保额就是我交的钱一年一万,十年十万,觉得挺划算的,就签了合同买了,然后第二年还是第三年,那个业务员就不做了,我换了个别的业务员。到去年第9年了,才知道保额不是十万块,而是一万八!合同上面就一行很不起眼的字体“保额一万八”。这也怪我当初年少无知,合同对我来说犹如天书一样看不懂。每年返还确实是有,但是算了算,我如果幸运活到75岁的话,总共能拿到十四万多点,也就是投了十万块借给保险公司借到五十年,保险公司每年还你两千最后赚到利息四万多。意外死亡是保额的100%就是死了赔一万八!疾病是保额的200%就是三万六,真得了疾病三万六够什么?而且!疾病三万六不是让你治病的,是你得了这些病后死了才赔的!卧了个槽,当时火了,然后业务员一脸无辜,把锅甩给之前卖给我保险的那个,但是那个人早就离职了。保险真的很坑,很多保险业务员为了业绩会跟你玩文字游戏,误导你,合同大部分人是看不懂的,签了之后一切以合同为准,而且现在保险动不动二十年三十年甚至五十年,这么多年后你还记得当时业务员咋说的吗?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这个业务员只是刚入行,条款自己都没整明白或者这个业务员你不熟的话,还是别买了。到最后你会发现都是坑爹的,是 会让你赚点利息没错,但是 像我那份,借他十万利息四万,一共十四万,分五十年慢慢还你你要吗?

你要了解清楚,20年后100%返还的是你交的保费还是保额?看清楚合同上写的,如果他跟你说保费,但是合同里写保额,那肯定按合同说的为准,保额多少?到时候返还保额的100%,比如保额2万块,到时候就返还2万而不是你交保险的钱。不过以我的了解来看,返还的肯定是保额,而且保额才没多少钱!

打着返还旗号的一般都是理财险,不建议买,套路太多。如果是人身重疾意外险可以买点,对家人有保障,但是目前保的疾病种类多点的,保费也不便宜!而且这里面是否也有各种套路呢?文字游戏真的玩不过保险公司的!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问题。

先看看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殊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适用《合同法》。也就是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无效的,应当调整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应当调整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在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

2、如合同已经到期,则合同已经终止。由于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按原合同执行。如甲方在合同到期后用非书面的形式解释以前合同的条款,使乙方在不太知情的情况下答应,这一点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因为,首先合同已经结束,不存在合同条款的延展性,如果有延展性,也应该在合同到期前双方书面进行重新约定和明确,其次,用电话录音的方式,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如上述案是不能被法院采信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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