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_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12:48 人阅读
导读: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问题再审程序和发回重审的区别1,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错了就要纠正,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之外程序,一审判决生...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问题

再审程序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1,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

是纠错程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错了就要纠正,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之外程序,一审判决生效了可能有再审,二审判生效了也有可能再审

①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还要审查到底符不符合再审条件,即申请了不一定受理,要符合受理条件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刑诉申请再审申诉时效是2年,民诉是6个月。

2,再审程序启动主体

当事人、法院、检察院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再审申请要符合再审申请的条件,民事诉讼主要是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刑事申请再审理由又有不同,法院,上级法院或者上上一级法院,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或者指令再审;检察院可以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

3,发回重审

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现有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比如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组织程序不合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一审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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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常赞同楼上律师的观点,到检察院申诉和到法院申请再审并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检察院审查申诉材料认为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形向法院提起抗诉,或者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并进行再审的审理才算是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20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宣判,可以采取自行宣判和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相同点:都是人民法院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两者从含义上是一样的,所以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由当事人提起,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检察院提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

  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如果说非要有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包括:  

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  

2、再审的审理;  

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  

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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