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从法律角度讲有两点:第一,劳动合同应该由合同双方签字(单位还要盖章)才能生效;第二,生效的合同应该由双方各执一份。你说签字盖章的那份合同在单位手里,而给你的合同上没有单位盖章。那么在单位手里的合同符合前面讲的第一点,是有效的;而你拿到的合同没有单位盖章,应属无效,打官司时不会被采信。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你首先应要求单位在给你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因为这是法律的要求。如无结果,可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求得帮助。如果你现在已经处于劳动争议之中,那手里这份合同如果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话,此签字也可作为帮助自己的一个证据。
你说的意思是,合同只签了一份,公司拿走了,没有给你一份。对吗?
这种合同也是有效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公司有利,对你不利。你应该要求公司也给你一份,这样也便于你今后向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合同通常一式两份,是为了方便合同的双方都能保留作为证明(或证据),也便于双方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但日常中的某些合同也会出现一份的情形,比如借条,借条也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它通常只有一份,由借款人书写签字,保存在贷款人手上。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保留一份。如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需要进行备案的话,那就需要签订3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扣留属于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时有发生。公司未把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是违法行为,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限于案件信息和篇幅,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或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