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于缓刑_缓刑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2:23:07 人阅读
导读: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1)凡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缓刑条件的,均不适用缓刑。(2)另外,最高院最高检2012年发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职务犯罪中的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如果罪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那么,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是什么呢?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74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同时,缓刑也可以适用 “禁止令”,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等表现,如果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延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符合并遵守刑法关于缓刑期间的规定的,则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主刑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犯罪等可导致撤销缓刑的行为的,缓刑结束,视为主刑执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缓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缓刑期间被撤销缓刑,则要执行原判刑法。在这种情况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原判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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