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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劳动争议主体吗_劳动争议中,分支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36:1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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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答: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

答: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但如果是属于分支机构,分公司,且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平时以分公司,办事处的名义向劳动者、劳务者发放工资,劳务费用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是可以与劳动者,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列为独立的被申请人。当然,法律上,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仍然由上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承担责任。 而从民法的角度,假设分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了,总公司予以承认,或分公司有正规的授权书,即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能不能签合同不是问题,问题是签了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你好,劳动争议中,分支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整理了一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要点提示:一、分支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分支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的,应认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二、即便认定分支机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分支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三、如无证据证明分支机构确实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尤其不是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支机构;四、当然,对于分支机构、总公司之间的用人单位责任,各地有不同的规矩。最有趣的是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你只能择一主张权利,什么连带责任、共同承担责任都是浮云,此要求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对象必须准确。实践中,代理律师需注意,如果要求分支机构承担责任而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此为极其错误的诉讼策略,因为一旦认为分支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则总公司的连带责任就失去了依据,诉讼风险极大。为此,我们建议可主张共同承担责任,当然,共同承担责任在法理上并不一定说得过去,但员工如果确实选择困难时,此为较低风险的选项,因为只要立案中允许主张共同承担责任,则裁判时如只一方承担责任,一般也不至于权利落空(当然,有些地方在立案时不允许这样的诉请,比如之前举例的上海)。案例分公司为用人单位,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实际承担徐敏、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213号】本案争议焦点一:徐敏主张解除与四川邦泰置业宜宾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规定,四川邦泰置业宜宾分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徐敏于2014年12月到四川邦泰置业宜宾分公司从事营销助理工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付出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且该公司接受徐敏提供的劳动成果,并向徐敏发放工资。虽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应视为双方于2014年12月起就已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因四川邦泰置业宜宾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而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徐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160.97元。2、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徐敏支付2016年6月1日至12日的工资,共计1461元。3、驳回徐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按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分公司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因此当事人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提起劳动仲裁。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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