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是我国宪法渊源吗_宪法惯例指的是什么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45:14 人阅读
导读: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是非正式法律,在宪...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 问题调整相应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 定性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是非正式法律,在宪法文本和修正案中 均没有明文规定,当然也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不为任何强制机构 所执行。

宪法惯例是改变和补充法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也是立宪和立法的基础。如我国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政治协商会议也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这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即属于宪法惯例。

1、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

  2、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宪法规范表现形式其实就是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在我国,宪法惯例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解释,《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由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因素所决定,各国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其中宪法是我国宪法最主要的渊源。

是的,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从而确立了我国现行成文宪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但对现行宪法我国学者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又对其形式和内容的缺憾持续性地表达了质疑,部分学者甚至激进地主张要对现行宪法“推倒重来”。我们认为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面前,永远不可能存在完美的宪法典。宪法规范既是理性建构的产物,更是随着社会客观情势不断成长的结果,因此相信可以一劳永逸地制定一部“完美宪法典”,那无疑是过于夸大了人类的理性建构能力。在目前的中国,我们还需要认真对待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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