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说点我家乡的事给大家听听。
由于我县县城准备北撤5公里,为的是向市里靠近有利于招商引资。结果在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论证的前提下便大规模征地。老佰姓开始是怨声载道,后来一想:合算!于是所征区域內的四个组的村民很快就拿了补偿款。平均每人达7万余元。政府也动手修起了搬迁房。
可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新城离一个已转民用的兵工厂仅一公里,不准扩建新县城!
于是所征之地便变了无娘的崽!老佰姓不愿种了一一种田不赚钱,自留地也只种一小部分,年青人大都拿着补偿金创业去了,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了。
现在我们这片征用地是这样安排和处置的:
1,原先各机关要了征地的各单位负责种好,使之不至于抛荒;
2,原先没卖出去的土地免费让老佰姓种。老佰姓不种的,就请人种一季玉米或红薯。
题主所说这种情况与我这里有类似,那你就当成无主之地去种吧!若是政府征地你肯定收不回。若是企业征地,就找政府出面收回给你们吧。但要注意年限哟一一两年!且不用退征地费!
不可以。但是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有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如果按你的说法是征收的话,是不可以的。下面解释一下,以便清楚了解。
征收和征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两者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就是征收是不可以收回的,征用的话,是可以收回的。
很感谢受邀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要说明一下,“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征用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在一定时段内使用个人或集体财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后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变。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将个人或集体财产收归国有并一次性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后财产所有权由个人或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所以按照题目的意思应该所说的是“征地”,不是“征用”。
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征收的补偿范围和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补偿不做分析,仅对征收后三年未用情况分析:
1、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可以明确已实施征地超出两年未供地,原土地使用者或政府可以耕种。
2、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了解了上述规定,简单来说,征地批准后满两年后未实施征地行为,所征的土地可以交付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政府组织继续耕种。当然啦,这里的“满两年”的期限必须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干扰,例如今年的疫情导致不能正常开工,所以不能以两年的时间计算了。
个人认为,如果是征收后未使用土地,再次使用不需要再征用土地了,也不需要再支付土地补偿款了,因为此时的土地所有权已归属征收者人的了,但是必须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如果批复征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土地所有权此时还未变更,那么需要使用土地就必须要征收了。
以上个人看法,若有错误或遗漏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以便借鉴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预审、专用、征收、供地四个环节,土地“征而未用”或者说“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是继“批而未征”之后的又一常见的征地、用地乱象,就发生在征收后的供地和用地环节。
这些土地在这个阶段已经被依法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等都应已经齐备,性质已由集体所有依法转变为国有,用途也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按照正常情况,接下来应该由政府对这块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挂牌出售,供应给开发商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或按照经报批的征地用地项目要求依法加以利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依法经法定程序征收的土地实际上并未被立即投入使用或被投入供应,而是被荒废。这就是我们说的“征而未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
对爱惜每一寸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被征收已经是让人痛惜的事,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被善加利用,而是变成了垃圾堆放、荒草丛生的荒地,这无疑让人更加难以接受。但地已经被国家征走了,征地补偿也已经给了,土地已经不属于村儿里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能拯救被荒废的土地吗?还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征收后被久而弃置不用的耕地,应当按照规定视情况交由原被征地人回复耕种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使用权,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合理善加利用。
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点:
第一,恢复耕种并非是随意性的,必须要满足相应的规定条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也可自行组织耕种,即使未交还被征地人耕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同时,如果被征收人非法占地、用地,自行到已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青苗栽种、乱搭乱建,不但不能收回土地,反而很可能承受相应的损失甚至处罚。
第二,即使为了避免土地被彻底荒废,而依法视情况将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不意味着土地被彻底“还”给被征地人了,此时的土地性质仍为国有,只是国家将土地免费交由原被征地人耕种利用,即使将来国家要再收回使用,也不会再次给予征地补偿,而是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补偿费用。
最后,“征而未用”的乱象其实也并不仅仅体现在依法征收、补偿完毕之后,现实中也曾经发生过土地已经征收但开发商卷款潜逃,工程停滞、被征收人补偿款也尚未到位的案例。这种情况较我们以上所说的更为复杂,对被征收人来说实际损害更大。因此,被征收人时刻关注土地征收动态,对于及早发现问题,尽量减少自身权益受损也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