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所表示的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 2、权利不同 自然人股东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法人股东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一般而言股东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为最终依据的。既然名义股东登记在了股东名册上,则其当然地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由二者间的代持股协议调整的,实际出资人也不能以代持股协议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而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私以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是不行的,但可以确定的是投资利益最终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另外,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是“投资权益”一词,故对于实际出资人之于股东权利中共益权(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的行使,私以为其还是无权行使的。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浮出水面”,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其股东权利。
最后,名义股东没有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实际出资人的义务。
基本上有5个区别。
一、 企业类型的区别
我国公司类型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区别在企业类型细分中有更多体现。
以有限责任公司举例:
如果有限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暂不考虑涉及外商的自然人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后加注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若股东中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则加注其他有限责任;纯法人股东的,可能后边加注法人控股;若以国有资本为主,则可能加注国有控股。
这是一人独资。
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
这是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投资。
二、 企业性质
这个在统计等其他部门进行填表或报送数据的时候会出现企业的性质,一般的有国有、集体、联营、合资、外商独资、私营企业等诸多选择项。
三、 股东背景的区别
企业介绍的时候,一般会介绍股东背景。
受众者一般青睐国有、外资、大企业股东背景,当然自然人投资的,比如几个马老师投资的,可能垂青有加了,无论青睐还是垂青,无他,有钱而已。
另外,在公司资本运作公开上市的时候,某会会对股东进行穿透,一直穿透到底。穿透到最终的投资人,或者是自然人,或者是国资委。
四、 再投资的区别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仅一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报时需要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若无政府部门或行业要求,一般不用。
五、 企业分红的区别
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投资企业的股息或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扣缴其20%的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取得的股息、分红等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股东分红区别的其他内容,参考头条朋友《税收视点》的回答即可。
欢迎补充!
股东权利具有人身权性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法律上允许由他人代持股。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两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首先,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等身份行为,由于具有专属性,不得有效代理。其次,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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