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当合伙企业无法偿债,有限合伙人在自己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解释一下: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只要是企业中有一个及以上有限责任合伙人的都属于有限合伙,全都是普通合伙人的称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欠了钱,他们都得还。
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加入时的出资责任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样的。除非发生财产混同,一般不会使得自己资产被无限连带的,放心。
特殊合伙:特殊合伙是指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合伙企业。他们承担责任则是自己对自己负责的案件或者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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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资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有瑕疵,不能抽逃。
二、权利不得滥用的责任。股东不得滥用职务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伤害公司的债权人。
上述责任,只要是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而不论,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还是类似合伙企业的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这个特性,只是对合伙企业的合伙约束。但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讲,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无异。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股东一样,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了合伙事务,从理论上讲该有限合伙人就不应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让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应当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只有在企业债权人误认为有限合伙人是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与该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的,才可以让该有限合伙人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注意两点: (1)第三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第三人应当证明: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相信该有限合伙人是在代表合伙企业同自己进行交易;基于这一判断同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发生了交易。对于使第三人产生误认的理由,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有证 (2)有限合伙人仅对因误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也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承诺。当有限合伙人违反了这一承诺时,除了要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是经过其他合伙人授权的,则表明其他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违反承诺的行为予以同意,即使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该有限合伙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并不能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责任,即使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是经过授权的,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仍然要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 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强制补缴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 特殊的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
1. 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010年简答题)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简答题)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无限连带责任是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比如登记的出资数量限度以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可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但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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