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体系和特点_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07:37 人阅读
导读: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两编组成:总则和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为一般规定,分则为具...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两编组成:总则和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为一般规定,分则为具体规定;总则适用于分则也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编下为章。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这道题目是讲这12种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而不是讲所有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作为犯罪客体三分类的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此题明显是讲特殊的关系,你不要钻牛角尖。

刑法典分则体系基本上由规定具体犯罪和及其法定刑的条文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法例,具体犯罪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如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前半部分即为罪状,后半部分即为法定刑。

少数法例,具体犯罪条文只规定罪状和罪名,或者只规定法定刑。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里,第382条只规定贪污罪的罪状和罪名,第383条只规定贪污罪的法定刑。

个别法例,具体犯罪条文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组成。如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罪状和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的基本构成,罪名虽然只出现在少数具体犯罪条文中,但罪名法定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因而也是刑法分则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完整的刑法分则条文应当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三者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具体犯罪,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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