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权知道土地征用款分配明细吗_征地补偿款归谁?村民可以要求分配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5:56:24 人阅读
导读:问:村里的农田被征用,非农业人口有没有权利分配征用款?答:非农业人12有没有权利分配征用款,得分情况,有些款项是可以分的,有的款项不能分。首先、村里征地分两种。...

问: 村里的农田被征用,非农业人口有没有权利分配征用款?

答: 非农业人12有没有权利分配征用款,得分情况,有些款项是可以分的,有的款项不能分。

首先、村里征地分两种。

一种是只征地不征房屋。只征地不征房屋,就不会涉及到移民搬迁,这种征地的方式只对征收的承包土地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一般来说直接按国家和地方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的土地承包人进行经济补偿。

二种是即征地又征房屋。即征地又征房,就会涉及到移民拆迁,移民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分多种。

1、承包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是指对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经济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对房屋的经济价值被拆出的损失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是指对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本村村民进行宅基地安置补偿。

4、人口安置补偿。是指户口退出本村集体,迁移到新居住地要给人口安置补偿。

5、青苗补偿款。是指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粮食或者其他经济林木补偿款。

其次、非农业户口有权分配如下补偿款。

1、非农业户口在土地承包期内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有权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非农业户口)的合法权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2、非农业户口在农村的自建房被依法征用拆迁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种情况只补偿房子拆出损失费用。

3、非农业户口在承包地上种植有经济苗木或者养殖设施投入建设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进城农户在农村自己的承包地上种的粮食或者经济林木以及投资的养殖设施被征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再次、非农业户口不能分配的征用补偿款。

1、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安置补偿。因为非农业户口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2、无法获得人口安置补偿。非农业户口在土地被征用以前就已经迁出村集体,户口不在本村,不涉及户口安置,所以没有人口安置补偿。

总之,非农业户口能不能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关建看非农业户口在农村有没有承包地和房屋,只要非农业户口在农村有房屋和承包地,房屋拆迁和承包地被征收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至于人头费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安置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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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村土地属集体的产权,村干部有权私下交易吗?

答: 农村土地属集体的产权,村干部是无权私自出售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的。


首先、村委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征收协议是合法的。

村委会是本村集体经济委员会的代表组织,在土地转让征收协议上签字,是代表全村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的意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与县政府鉴定土地征收协议之前,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征收问题通过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村委会才有权利代表村集体与土地征收方签定征收协议。如果村委会与土地征收方签定征收协议未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是违法的,村民有权阻止村委会私自出售集体土地的行为。

其次、村干部代表村集体签定土地征收协议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如果村干部以自己的名誉跟土地征收方签定征收协议,代表的是村干部的个人决定,不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人意见,村干部私自以自己名誉签定土地征收协议是违法的,村干部无权私自出售村集体的土地,但一般征收集体土地,村干部都不会以自己名誉跟征收方签定土地征收协议。

再次、村委会打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名誉违规出售集体土地现象时有发生。

很多村干部出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根本不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多村集体土地被村委会私自出售了村民也不知道,很多村干部私自出售集体土地,出售集体土地收益归村干部个人腰包,普遍村民不知道,即使知道敢怒不敢言。村集体出售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当归村集体所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都有权参与分配,村干部私吞集体土地征收款是犯法的,村民有权检举控告。

总之,农村土地属集体的产权,村干部无权私自交易出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村委会与征收方签定土地征收协议之前,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大多数农民同意后村委会才能代表村集体签定征收协议,集体土地的出让所得归村集体所有,村干部和村委会无权私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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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标准为户籍

你作为户口还在娘家的外嫁女,户籍地建水库征地,你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相应份额。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集体组织分配对象应该为其所有成员,这个成员鉴定的标准为户籍。所以其分配法律上是有外嫁女(户籍没迁)的一份,这个和是否外嫁没有关系。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目的是为了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失去承包土地而丧失的经济利益,在分配过程中资格的确定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依据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户口登记。

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此处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你所在的地区是可能另行规定的。

所以只要户口没有迁出,还是有权获得补偿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但实践中女性承包权益常因出嫁这一事实而被侵害,这和各个地方的乡规民约、民俗习惯等因素有关。建议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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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 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四部分组成。在这四部分当中那些应分配给村民呢?

1、土地补偿费,用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青苗补偿费,补偿给村民。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村民。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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