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口头辞职_请问辞职口头上提前一个月有用吗?还是要写辞职报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4:35:57 人阅读
导读:一般辞职都是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签批同意离职期,很少有口头辞职的,不然以为你在开玩笑辞职。还是提前写辞职报告,因为空口无凭,到时候上机部门说你没说劳动者在用人单...

一般辞职都是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签批同意离职期,很少有口头辞职的,不然以为你在开玩笑辞职。

还是提前写辞职报告,因为空口无凭,到时候上机部门说你没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不算是临时工,都是合同工,劳动者如果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口头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申请可以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规定辞职提前一个月,不然就扣除半个月工资,这规定合法吗?对于员工辞职,就相当于是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的规定中,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一般是要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属于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而且这种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之所以要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还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公司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我想你所在的公司的这个规定,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也不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都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按照你所述,如果你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会被扣除半个月的工资,对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辞职,就要被扣除半个月工资,对于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你没有按照规定离职后,多少会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有多大,一般是很难评估,用人单位用职工半个月的工资来作为赔偿,我认为也没有什么明显的过错,起到其实只是一种惊醒作用。

既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那么作为合同主体平等的双方,劳动者的利益应当保护,那么用人单位的利益应不应该得到保护呢?虽然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更大一些,但是劳动合同法就是专门针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要进行保护的。虽然没有明确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该怎么办,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内容和程序是合法的,那么这种规定就是合法的,就应该得到执行。

既然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公司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作为要辞职或是离职的员工,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或是公司的规定办理,实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没有难度的,最多就是自己提前递交辞职报告而言,对于公司是一个月之后再批准还是马上批准,这都是公司的事情,但如果我们在明知公司有这个规定的前提下,还要明知故犯,这时候再去提出公司的规定合法与不合法,这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公司作为一个单位,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有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只要这些管理制度是通过了一定的程序,我认为都是合法的。其实这些条款作为员工都是早已知晓的,那么规避的办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递交辞职申请,我想有规矩意识的人,这个难度是不大的,也不会让公司拿出自己的规定来说事,你也不会被扣除半个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精神的,但是如果你没有按照提前一个月的规定办理,而且公司又没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那么你提前离职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当然这种损失是不是半个月的工资这是有待商榷的,但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让员工知晓,也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规避公司制度的风险,避免给自己带来损失,我想这也没有什么不合法的成分。

以下几点你需要了解:

1、除非你违反了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或是违反了竞业避止协议,否则公司不可以收取违约金。

2、口头辞职没有法律效力,你直接走人属于旷工,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进行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如果你能证明公司有违法事实,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注意,未依法,你的单位可能为你交保险了,但是按你的实际工资缴纳的吗?不是的话就是“未依法”)等,你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3、工资等应该在离职结算时支付给你。

4、不知你在哪个城市,如果是北京的话,社保是没有档案的,公司直接在社保中心办理你的社保减少就可以了,现在不需要转移单之类的单据。没有哪个公司傻到人走了还给交社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支付拖欠工资;2、开具离职证明;3、转移社保档案。至于违约金之类的,可能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公司会提出来,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完全不同意也可以。公司要违约金的话可以申请仲裁,另案进行,就与本案无关了。估计公司也懒得做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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