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算危险驾驶_司机危险驾驶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9:26:51 人阅读
导读: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如:认定准则是:以相关《道路交通法》和《刑法》里的准则认定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如:认定准则是:以相关《道路交通法》和《刑法》里的准则认定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3)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您好,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什么关系?要怎么区分?酒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酒驾不等于醉驾,酒驾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毕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一定入刑。但是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醉驾入刑后就是危险驾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的情形下,重伤一人和不能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分水岭。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酒驾导致严重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笔者认为: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驾会受到怎样处罚?

被判处刑罚的“酒驾”行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如果“酒驾”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而又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不但要承担上述内容的赔偿,还有可能需要面对受害方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更多的财产损失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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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急刹车坑定是有危险的,应该开启右转向灯,慢慢刹车

你即然能管司机,肯定在交管所上班或是领导,危险驾驶就不知怎么办,那就下离岗吧。别挡别人的道。危险驾驶有多种,交通法有明文规定,按规执行就对了。我们又不上驾挍,考我们没用。

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首先我们看醉酒驾驶的行为。众所周知,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既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但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除此之外,在高度醉酒状态下,还要看醉酒的原因行为——如果是行为人自己自愿饮酒而陷于高度醉酒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再看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从字面上看,“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这里要不要有一个速度的限制条件?因为既然是“飙车”就有一个追求谁比谁快的动机,否则也谈不上追逐了。这里速度的判定要考虑机动车行驶的空间。在市区和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既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该条的内容之一,那么这里的“道路”就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法条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3、客体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也不构成此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量刑标准: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开车10多年了,行驶60多万公里,换了4辆车,也算是一个老司机了,多年来除了一次走神追尾外,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下面把高速驾驶的一些经历和经验分享给大家,抛砖引玉,不喜勿喷,欢迎留言探讨。

高速公路行驶,相对来说由于是封闭管理,车型都是机动车,理论上事故率相对要更低一些,但是一旦出事故,都比较严重,因此对于新手司机来说,一定要慎之又慎:

1、疲劳驾驶

高速长时间开车,任何人都会犯困,特别是头一天晚上没有休息好,第二天长途行驶,我就有过这样的一次经历,头一晚上没休息好,第二天上高速,困得实在不行了,高速上又不能停车,而离最近的服务区还有30公里,开着开着就打盹了一下,当时路边上贴着应急车道有一排道路边界线,车压过去轰隆隆的响,瞬间惊醒,现在想起来一身后怕。如果没有那个道路边界线,后果会相当严重。后来车内常备金嗓子喉宝,吃一片,吸一口气,瞬间精神。

2、超速行驶

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很多人都干过,但是很多人对危险性却不以为然,时速120Km/h,车速每秒33米,时速160km/h,每秒44米,而汽车在超高速刹车时,距离往往会超过100米,急刹车甚至会导致侧滑,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反应时间真的比较短,而汽车在高速行驶时,人的视野会变窄,对于前面远方的车速判断会出现误差,甚至无法判断前车到底是正常行驶还是龟速或者是停车。我自己有过这样的经历,当时距离太短,刹不住,临时来了一个紧急变道,总算及时刹住了,但是一身冷汗是跑不了的。

3、占道低速行驶

经常能在抖音上看到高速龟速行驶的车被追尾的情况,非常惨烈,汽车在高速行驶时,后车对于车速的判断是很不准确的,不要指望你的龟速能被后车看到,特别是很多大货车司机长途行驶时,思想已经麻木,等到看到你龟速时,已经刹不住了,后果可想而知。

4、车距过近

一些新手司机上高速以后,往往不知道保持车距,高速行驶时,如果车距在50米,留给你反应的时间只有1秒钟,100米也只有两秒,汽车高速行驶,刹车距离延长,距离过近无法留出足够应变处置时间。

5、随意变道且变道不开转向灯

一些老司机自恃技术过硬,在高速上随意变道,甚至不开转向灯,这是相当危险的,人在高速行驶时,同时要考虑到车速以及距离是比较难的,老司机可能有一个直觉,但是高速公路车速比较快,未知的前车的驾驶意图很难理解,超车变道过程中,任何未知因素都会导致惨剧发生,因此,高速不要随意变道,变道以前必须要开启转向灯,提前告知周边车辆自己的驾驶意图。

6、高速匝道出入口突然停车

这是非常常见的追尾情况,经常能看到一些车辆在高速匝道出口前因为不熟悉或者错过出口紧急停车,我在刚开始上高速时这么干过,好在我有一个好习惯,就是刹车前一定会看后视镜,这种出口急刹车非常危险,后车一旦车距过近很难躲避。解决的办法也很简单,学会看导航,熟悉地图,学会看道路指示牌,新手最好有个副驾驶协同你提醒。

7、走神溜号

这也是每个人都做过的事情,高速上接打电话、刷抖音。。以为技术很好,实际上相当危险,我的那次追尾就是因为接一个电话导致的,当时把前面的迈腾保险杠撞裂开,我自的前杠到时没咋地。是不是很神奇?可是现在想起来都是后怕。

8、距离大车过近

远离大车、远离大车、远离大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就是2015年从长春开往大连,三辆车组成车队,前车是一台普拉多,我开着森林人是最后一辆,当时过了沈阳以后,只有同向两车道,前车和大车很长时间并排行驶,我们在最左侧车道,突然右面的大货车道上遇到一个前车掉落的轮胎,大车来个紧急避让,由于避让过激,导致整车侧翻,扣到我们车队前车上,好在大货车上拉的是比较轻的货物,再加上普拉多比较皮实,但是车身框架也严重变形。

从那以后,我在高速行驶时,只要是大车,要么我会远远超过它,要么就让它远远的先走。

9、不看后视镜

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在高速行驶时,无论是变道还是刹车,都要养成看后视镜的习惯,提前溜一眼后视镜,看看后面有没有来车,经常能看到很多大车刹车失灵刹不住把前车夹成馅饼。如果能提前看一眼后视镜,做做紧急避让,各种风险都会降到最低。

10、让速不让道

前面一旦发生紧急状况,很多人潜意识里就是转弯避让,殊不知汽车高速行驶,紧急变向会导致侧翻的可能,而正确的做法,就是刹车,控制方向不要动。否则侧翻或和其他车道内车辆发生碰撞是很有可能的。

11、非必要坚决不在应急车道上停

当然,行车道更不能停车了,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主要是因为车 出了状况或者人出了状况不能继续驾驶,而一旦在应急车道停车,务必开双闪,车内人员全部下车到护栏外等候,并拿出三脚架从护栏外走去150米立起来。如果不知道150米有多远,就查车道上的车道线,车道线6米长,间距3米,也就是说需要数16个。

12、不正确使用车灯

夜晚,汽车在高速行驶,需要开启远光灯,超车以前,临时切换到近光,超车后再恢复远光而在傍晚时,要提前开启示廓灯,照亮自己,在进入隧道时,也要开启近光灯。

以上就是我结合自己的经历总结的一些危险行为,抛砖引玉,请大家在留言区补充!我是众口说车,感谢您留言、点赞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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