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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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2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2年,对于已过时效的,对方如果同意履行的话,就有效,如果实在找不到其他解决途径的话,看对方有没有违规的地方,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以换取对方履行合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起, 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
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二
年。 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举例来说: 张三、李四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完物业交割后,
李四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发现张三拖欠 4000 元物业费尚未缴纳,过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诉讼时效届满,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承担 4000 元物业费, 如张三向法院提出诉
讼时效已过, 则法院不予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
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受欺诈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知道后一年后是否可以提请撤销?
首先抛出个人观:个人认为知道因为欺诈而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在知道一年以后,是无法行使撤销权的。因为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因欺诈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者该欺诈涉嫌犯罪。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无效以后,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因为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肯定是可以撤销的。因为受欺诈方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因为受到了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叫做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民法比较基本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意思自治的情形下,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为了保护社会的稳定,以及督促权利人依法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也规定了除斥期间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根据提问,如果当受欺诈方知道了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后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了。
通过上述的共同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因此当一个合同仅存在欺诈的情形下,显然过期了,是无法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该欺诈,所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或者涉嫌违法犯罪,那就可以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受欺诈而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事由,一般而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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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一、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情况下的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三、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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