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之职业健康检查_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2:02:36 人阅读
导读:一、享受教育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二、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

一、享受教育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二、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享受参与决策权,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以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艰巨、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惊醒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你的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或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职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辞职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的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和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在离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你以所在工作岗位存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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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从事接2113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5261应当组4102织(上岗前 )、(定期 )、(离岗时 )的职1653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二、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检查分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依据是?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如需了解更多,可以购买或查询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相关书籍,里面都有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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