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_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0:16:42 人阅读
导读:要回答您所提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几个事,一是,您所说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二是,拆迁的性质,是开发企业为了经营进行的商业拆迁,还是...

要回答您所提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几个事,一是,您所说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二是,拆迁的性质,是开发企业为了经营进行的商业拆迁,还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三是,被拆人多次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因是什么。是对拆迁决定不服,还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意见,还是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为何不依法申请有关单位或机关解决。四是,何谓"钉子户"?判断"钉子户"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只要被拆人不搬走就是"钉子户"。

现在就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进行讨论。政府依据《国有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可征收范围,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房屋被征收人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无异议,而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此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政府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数规定看,房屋被征收人因对征收决定不服,或者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 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服,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或者房屋被征收人虽然对征收决定、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决定均无异议,而且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因政府补偿资金不到位,未能先补偿给被征收人的。此时,被征收人不搬迁,不能视为"钉子户",房屋被征收人也无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对征收决定或者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或者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寻求救济,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未获得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仍然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虽然签了,政府也给了或提存了补偿款,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仅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而且还会有被强制征收的问题。

如果是商业拆迁,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其属于民事之间的市场交易,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之间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就可以不搬迁,也够不成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最多只能是同意拆迁人认为的"钉子户"。就是成为这样的所谓"钉子户",被拆人最多会受到一些舆论"谴责",但也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也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案件。那么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时候,一定要提起行政诉讼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两者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的情况更为常见。而且实践中有很多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都是由村委会负责的。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所以说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那自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此之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政府如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是可以对相应法规命令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而民事诉讼通常只能对协议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是否无效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能够更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但是具体的情况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都是行政诉讼,也有一些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情况主要是不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看作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协议。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具体案例情形包含以下两种: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的来说,目前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案件,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情况主要以行政诉讼为主。但如果对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通常认为不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而且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也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如果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与拆迁部门一直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房屋,如果房屋被强拆,被强拆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了。

关于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总结:房屋被强拆后,对于被强拆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有两种诉讼方式:第一,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房屋被强拆后,可以选择信访、市长热线的方式进行维权,但也可以选择更高效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助您完成举证、诉讼等繁琐的程序。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要想知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该如何维权,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看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前,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收意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修改的情况。

第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二、不服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第一,申请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农村土地征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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