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才会拘留_拘留条件的证据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10:41 人阅读
导读: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拘留一个月权利(刑事拘留)。案情重大或团伙犯罪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你的情况,最长久一个月,然后移交检察院审查、法院判决。轻伤是要你...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拘留一个月权利(刑事拘留)。案情重大或团伙犯罪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你的情况,最长久一个月,然后移交检察院审查、法院判决。轻伤是要你积极配合,主动找被害人协商处理(医疗费等),和解后不会很重。建议你不要在公安机关做工作,去找检察院弄个取保候审,然后找法院判个缓。没钱的话就弄个拘役,就几个月。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1,刑事拘留,轻伤案件,整个程序走完直至判决大概4-5个月。2,轻伤,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排除缓刑的可能性希望解答有所帮助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按实际情况,只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采取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有犯罪事实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此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若有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或没有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因符合采取刑事拘留的前提条件,均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只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为刑事拘留措施的对象条件。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包括正在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刚刚结束,尚未离开现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已经有较大量的证据能够基本证明犯罪系其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即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一是必须有初步证据,有一定的嫌疑性;二是嫌疑性达到一定的要求,构成初步印证。


3、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七项法定紧急情形,只有在符合该七项法定紧急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方系合法拘留,若不符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则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的,办案人员申请,分管院长签字,当然,主要还是办案的说了算

身体有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能拘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具有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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