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_物权法相邻权的禁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0:14:00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84条只有一款,并不存在第二款。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

物权法84条只有一款,并不存在第二款。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中国,有一种权利叫“相邻权”。什么叫相邻权?简而言之就是为邻居提供便利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有以下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据题主的描述,您邻居已经严重侵犯到您和父母的相邻权了,这种情况如果沟通无效的话可以考虑报警或者去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相邻关系的概念: 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根据: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物权法》第84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根据:
《物权法》第85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各种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物权法》第86条 用水、排水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 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及其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
  • 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
  •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经其他,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2.相邻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87条 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此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3.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物权法》第88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另一方土地的,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
4.相邻光照、通风、采光关系:
《物权法》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物权法》第90条 有害物质排放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物权法》第91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
  • 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
6.相邻地界物归属推定: 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的,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适用按份共有原则。

相邻不动产之间利用邻地是经常发生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动产权利人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或者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也要注意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法律规定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邻里纠纷应该包括相邻权纠纷!\r\n邻里纠纷,可以是一般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也是可以是由此产生的行政治安纠纷或刑事纠纷;\r\n相邻权纠纷,在物权法上是相邻关系纠纷,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仅指双方在不动产上所发生的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相应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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