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追诉罪立案标准_虚假诉讼罪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8:21:29 人阅读
导读: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1)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 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 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上的;(4) 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 判的;(6)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 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点: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立案的标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错案终身负责制,不存在追诉时效。

  你的材料我已详细看过,证据材料很充分,给一下观点,请作参考:  1、济源市法院这个法官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那几个审小孩的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当然这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之后,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如果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公安机关应当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做出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民事责任你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解决,不构成犯罪的话,民事责任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  欢迎采纳。  陈律师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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