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经剥夺了政治权利终生,没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当宣判执行你死刑了,这是法律对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绝。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乱世用重典 犯罪越来越多 应该加重刑罚力度 该杀的杀 一个不留 浪费食物留着干嘛 又有几个出狱以后改了 每个犯罪分子应该通过考核才能出狱 把犯罪份子搞到精神恍惚再让他去考试 才能考出他内心的想法 改了的出狱 改不了的继续坐牢 直到考试及格 越考越罪恶的直接枪毙
此时,死是他唯一的选择,无论你是大闹刑场还是无理辱骂行刑工作人员,死刑必须执行!最后只能是让法警多赏你几颗“黑枣”罢了!我曾经亲自见证过一次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最后的挣扎”;那个死刑犯因为妻子欲和他离婚,他怀疑丈母娘从中挑拨所致,便怀恨在心,于是他用桶装汽油趁夜间去丈母娘家点燃汽油,将老丈人、爷爷丈人烧死,将丈母娘、妻子、小姨子和他本人四人重度烧伤。他在医院治疗一年后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收监,又过一年半后(2017年)被最高法核准死刑!到执行死刑那一天早晨,他被看守所管教和武警从监室里提出来换新衣服(新衣服是其家属准备的)、换脚镣(看守所脚镣是不能让犯人带走的,需要重新换上法警事前为其准备好的细脚链并用白色尼龙绳五花大绑后,再挂上写有死刑犯名字的牌子)、拍照时,他知道自己死期已到了按秒计算的时候了,于是情绪异常激动,面对监刑的检察官和武警、法警破口大骂:“法院和检察院的一个人眼瞎了难道说你们都瞎了嘛!”(因他对案发时刑警从现场提取的打火机这一物证否认是自己的,对此存有异议,)见此情形我上前对他说:李某某,事已至此你再提这些事情还有什么意义,被你烧死的两个人暂且不说,你给你丈母娘、你老婆和小姨子三人造成的伤害比死都痛苦,她们永远的失去了双手,做饭都做不了,生活无法自理,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你给他们造成的,你知道吗?!李反驳怂対道:“草!我马上就死了,难道说死前连话都不让我说嘛!”
死刑对于施行者和受刑者都是大事,区别在于生命的剥夺与被剥夺,从这个角度来看古今还是一致的。而在死刑的执行上,古代与今天却有很大不同,如执行的时间、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公开性等方面。
1.挑一个合适的时间送您上路
在今天,只要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就可以执行死刑了。在古代,施行死刑的时间是很讲究的,像我们熟知的“秋后问斩”就是为了顺应天时,采取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处决犯人。比如在唐代就规定“每岁后立春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2.总有一款适合您的死法
3.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今天处决死囚,一般老百姓是看不到的,尤其是注射,都在室内完成。而古代不同,比如上面所举的“弃市”,就是在市井内完成行刑,被处死后还要“晒尸”几天,或者如“枭首”,把犯人的头看下来挂在城门楼上,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看看,犯死罪是个什么下场。这种方式带来的影响便不仅仅在犯人本身,而在于通过一种公开残酷处决的方式,对吃瓜群众进行震慑,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是统治者权力展示的一种手段。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我们通常所说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一审法院收到命令后七日内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死刑应当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其它方式执行死刑的,应该报请最该人民法院批准。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三种,枪决、注射和其他方式。
在这三种方式中,枪决是最普遍也是采用最多的方式。枪决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刑场,具体有一审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将被执行人押赴刑场后,要求背后铐的被执行人跪下,一般给被执行人戴上眼罩。然后一名持枪的司法警察,会举起枪对准被执行人的头部。随着负责押解被执行人的警察后退,持枪的司法警察就会扣动扳机。枪响后,被执行人就会往前倾倒,之后会有另外一名司法警察上前补枪,以确保被执行人死亡。
注射死刑在我国的历史较短,据说我国首个被注射死刑的是袁宝璟,此人经历颇为传奇。除此之外,还有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等。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由于规定的比较模糊且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还未就见过有采用其他方式执行死刑的相关报道。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并没有规定哪种犯罪采用哪种死刑的执行方式,采用上述哪种执行方式一般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并没有选择哪种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
不少人可能都发现,在死刑执行现场,都会停有一辆救护车。不论是在刑场还是在指定的羁押场所,都会有这种现象存在。
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这辆救护车的用途到底是什么?实质上这是死刑执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医必须要在场。
我国目前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枪决,二是注射。
枪决一般都由人民法院法警执行,若没有条件执行,则可交付武警执行。注射死刑一般都在指定的刑场或羁押场所内执行。
目前的死刑执行程序是这样的:先是罪犯会见亲属,法院通知检察院进行监督,然后是对罪犯验明正身,最后由法医复验。
死刑执行后,还会有一些规定。其中一条是通知家属领取尸体,若有火化条件,则直接领取骨灰,同时要对这些进行记录。
从整个执行程序来看,始终都要有法医在场,那么承载法医人员与相关设备的载体就是救护车。这是救护车在场的主因素。
那么,救护车在场的具体用途都有哪些?
第一,验证死刑犯生命是否终结。判断人是否死亡,必须要有专业的医生或法医来给出结论,判断死刑犯的生命也是如此。
通常在死刑执行完毕后,在场法医会及时上前检查,判断死刑犯生命是否终结。有时需要专业工具,救护车就是协助功能。
这一环节非常必要,执行现场也会出现死刑犯未当场死亡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医作出科学死亡评判,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第二,对意外情况能及时处理。大部分人面对死亡时,都会有恐惧心理,死刑犯也不例外,有的被吓瘫软,有的直接晕厥。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就得使用救护设备对晕厥的死刑犯进行救护,确保下一步执行程序能顺利进行,这是第一种救护作用。
虽然执行射手都是经过专业训练,但也难免会出现失误,伤及其他的执行人员。如果有意外发生,法医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这是救护车在场的一个急救作用。
第三,救护车其它几种特殊用途。以前救护车具有处理死刑犯遗体的用途,负责对自愿捐献或无亲属的遗体进行医学处理。
五年前,死刑犯遗体捐献已全面停止,救护车的这项用途也已消失。
在采取注射方式时,法医同样必须要在场,在死刑执行完毕后,法医要根据相关设备给出死亡结论,这个与枪决时一样。
救护车还有一个功能,可用来运送遗体。这个从遗体处理规定上可以看出,有条件火化的,救护车会将遗体送往火化场。
有时救护车也会作为注射死刑的指定场所,随着注射刑场的不断出现,救护车的这个功能也在弱化,会被专业刑场代替。
总体而言,执行死刑时,救护车在场的主要作用概括起来就是检验与救护。这是死刑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有的一个环节。
终于等到了这一天,终于没有让她过最后一个团圆节,这一纸死刑复核的决定来得真是及时!
这是一个忘恩负义的恶毒妇人,因为深陷赌博的泥潭,输光了所有的钱财之后,为了一己之私,故意纵火,想通过灭火来换得女主人的感激,以便再次借钱赌博。一开始火势太小,她感到不满意,于是直接点燃了窗帘……看到火势大了,局面失控了,她跑了,女主人和三个可爱的孩子不幸遇难!
事发到现在,一年多过去了,让她苟延残喘了这么久,真是太便宜了她,口是心非的她一方面愿意去死去赎罪,一方面却又穷尽所有司法手段、浪费司法资源去祈求活命,只是她罪孽深重,无论怎么挣扎,都难逃一死的宿命!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可采用枪决或注射的方式来执行,从内心来讲,笔者希望她是被执行枪决,对这种人不要谈什么人性化,因为她真的不配!从林先生的微头条里,我们知道莫焕晶是被执行枪决的,真是太好了,希望孩子们在天堂安息吧,愿林先生坚强,走好人生的后半段路!
—定要枪决,对准太阳穴或颈项脊柱骨C2至C3位发射,可名乎其实 “秒杀”。那所谓无痛的打毒针处死方法有下列两个大问题,如后 :
1)吓到你死,行刑的那两个大汉必孔武有力,就是被他们左右挟紧由囚室押至行刑室那段开闸关闸的 “漫漫长路” 就挺难受了。不要以为你自己也是彪型大汉就可以靠挣扎舒压,他们有一绝招,就是用手指 “九阴白骨爪般” 紧揘你的颈背一下,你的双脚都踢不起,叫都叫不出来,你不见押着犯人上法庭受审的那两个庭警都永远是比站在中间那个犯人高吗,又多么“安静”,就是做这克制动作的格局及効应。
2)将毒液输入你的身体之前,还要医务人员在场,由按纽开制到你由于毒发致死的时间不定,因不是每天都有人这样处决,执行人员不一定有经验,所用的毒药有些真太久没有用了,不排除有“过期”的,药力生効致死的所需时间不能确定,若用药不够,你痛苦万分仍死不掉,须再加重药量,不能不说有点那个,最终加时处死你所需的时间也同样不可确定。
所以犯了死罪还不是枪决最快兼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