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67条转化抢劫罪_转化型抢劫罪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42:04 人阅读
导读:前者是趁人不备,后者是强行实施。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

前者是趁人不备,后者是强行实施。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着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依照《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不是。。。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到的定罪条款有四条:即刑法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和289条。其中后三个条款在刑法的规定中都是准用第263条,就是准抢劫罪。。其中269条是转化的抢劫罪。。其他的比如267条第二款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罪。。并不存在转化一说

267条第一款说的是抢夺,第二款强调如果携带凶器抢夺,就按照263条定抢劫罪。

269条主要讲转化抢劫,本来是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263条以抢劫罪论处。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269转化型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267条第二款转化型抢劫)区分抢夺和抢劫,我认为,就是看暴力的对象是谁。如果采取暴力的对象是物,那就是抢夺。如果暴力直接针对人,那就是抢劫。提醒你注意的是我上面说到的第二点,“携带凶器抢夺”,跟一般人理解有偏差。比如说我兜里放着一把刀,我去抢夺别人的包了,那么我如果被发现了,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我拿出刀来实施抢夺,那就直接是抢劫罪,而不是转化型抢劫了。(因为直接对人实施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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