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500万案例_挪用资金500万最高量刑多少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1:13:24 人阅读
导读:迷恋炒股和赌博,出纳盯上公款,两年挪用500余万元。先来了解一下事件的经过:2015年1月份,李斌开始担任宁夏某协会的出纳,2015年6月份,李斌利用职务便利从...

迷恋炒股和赌博,出纳盯上公款,两年挪用500余万元。

先来了解一下事件的经过:

2015年1月份,李斌开始担任宁夏某协会的出纳,2015年6月份,李斌利用职务便利从单位账户中陆续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取现金,后将其中一部分现金用于单位正常开支,剩余的现金用于炒股。

就这样,李斌多次挪用公款70余万元用于炒股。

2016年1月,单位内部财务审计核查出有70余万元没有存入单位账户,李斌以票据丢失为由推托。

而此时,他用于炒股的70多万元已亏掉40余万元了,李斌并没有悬崖勒马,他想通过继续炒股将之前的亏损赚回来,所以并没有将剩余的30余万元还回单位,而是继续用于炒股。

2016年8月份,李斌和几个朋友到唐徕小区一棋牌室里,看到别人通过电脑进行网络赌博,于是参与后一发不可收拾。

2016年10月份,李斌发现他之前投入炒股和网络赌博的钱都赔的差不多了,又不自觉地动起来公款的歪脑筋。

10月19日开始,李斌私自开现金支票后,先后提取单位备用金420余万元,将取出来的钱一部分存入到其名下的农行和招行账户内用于炒股,还有一部现金用于网络赌博。

不仅如此,2016年7月、11月,李斌利用职务便利,将协会收取会员的12万元未上交单位财务,同样用于其个人炒股及网络赌博。

2016年年底,单位核查出资金问题并向李斌追问时,李斌才向单位坦白其于2015年至2016年年底,先后多次将单位的资金共500余万元挪用,用于炒股和网赂赌博。

案发后,被害单位报案至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李斌刑事拘留。

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底,在担任协会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5041564.94元。

对于这样的事情,做法肯定是有问题的,偏离的股票的初衷,股票投资是将自己的闲置资金用来投资好的公司从而获取收益,但现在很多人都已经扭曲了这个观点和想法,为了炒股票而炒股票,在自身专业能力技术能力不够的时候,盲目炒股,亏损是必然难以避免的,总是抱有侥幸心理是不能在股市中生存下去的。

李某的这个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希望广大投资这能够理性炒股,不要偏离投资的初衷,为了投资而炒股,不要为了炒股票而炒股,更不要为了炒股去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想要不断的提升自己在股市中的技能可以多多关注淘牛邦相信会对您有很大的帮助。

最近网上报道的2019.12.31跳楼自杀的郑州女出纳沙某挪用公款,两天赌输390万的网络赌博案件已破。跨境涉案人员已经有77人到案。这是一个特大的跨境网赌案件,参赌和涉赌人员500余名,涉案资金5000余万元。

从沙某的参赌到自杀来看,网络赌博确实是一个无形的杀手。在沙某之前,也在媒体上看到过,听到过一些因网赌家破人亡的案例。

两年前在媒体上看到一个参与网赌的案例,某地一男子,赌输了所有家产,因为无力养家糊口,最后选择了自杀。

去年冬天在某媒体平台的法律节目中听到一个案例,某男子,第一次网赌输掉100万,父亲替他还债;第二次又输了100万,依然是父亲帮其还债;第三次输掉80多万,父亲已经无力偿还,妻子也没有能力偿还。最后夫妻离婚,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有个熟人,参与网赌,输掉20万以后,还好他有自制力,及时刹住了网赌之闸,努力赚钱还债,养家。

郑州沙某之所以跳楼,是因为赌资来源于她工作的某建材家居公司的公款,两天输掉390万,无力偿还债务,所以选择一死了之。

为了赚钱而输掉巨资,然后用自己的生命来偿还,这是何苦呢?

如今网络媒体这样发达,想必媒体上报道的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者,最后输掉家产,输掉工作,输掉家庭,输掉人生的案例,应该都看到过,为什么还有人参与赌博?为什么还有沙某这样的拿公款赌博的人。

究竟是利欲熏心,还是傻?

自古至今,凡是参与赌博的人,谁看见过那个人因为赌博赢了钱,变成了富翁。恐怕看到的都是某某因为赌博,输掉了万贯家产;某某因为赌博输掉了老婆孩子;某某因为赌博家破人亡等等。

但凡有一点点思维的人都知道赌博害人,但就是有人迷恋赌博,从现实中的赌博,进而发展到虚拟世界中的赌博,参与者依然是有男有女,有老有少,为什么?

也许只有一个答案,想不劳而获变成富翁。

如果还有人继续想不劳而获变富翁,那就等着变穷光蛋,或者孤魂野鬼吧。

希望郑州沙某的悲剧能给那些喜欢各种赌博的人敲响一个警钟!

在去过类似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银行甩锅给员工,而这次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客户承担60%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多少有些安慰。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客户承担60%损失?实际上,题主的介绍并不详细,遗漏了很多重要细节。查看有关媒体披露信息,我们先来简要回顾案情真相:

2014年4月15日客户马某国债到期时,向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咨询有没有利息更高的,张某答复有一款理财产品更高,且每月付息6厘,只要提前3天告诉张某,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马某信了,并按照张某示意开通了网银,到办公室找到张某。因客户马某手机不是智能机,所以用银行客户经理张某手机登录网银,由张某操作,马某输入密码,当天就分5次将马某资金100万转入张某母亲鹿某账户。连续3天同样操作,共计转入鹿某账户300万。

为什么本案标的又是350万呢?原来,7月1日马某又提出还想追加50万理财,并将50万存入自己银行卡中找到张某。在张某登录网银马某输入密码同样操作,下,张某将20万转入母亲账户,另外30万转入他人账户。期间,张某分别以5-6厘利息陆续转给马某27万,2015年6月24日马某因为买车,张某转给马某20万。剩余约303万部分张某因为在网上购买“伦敦金”,被钓鱼网站诈骗,全部赔光,从而引发此案。

从以上案情细节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客户存在一定过错:

第一,明知道是理财产品,却没有到银行柜台办理,或通过自己网银直接购买,竟然在银行工作人员办公室私下办理,且不关心资金流向。

第二,明知道是理财产品,也不索要理财凭证,竟然没有任何手续,心也够大的。

第三,连续多次转出巨额资金,甚至几个月后又再次追加50万理财,没有任何防备意识,显然与每月收到了约定利息有关,在高额利息蒙蔽下,彻底放弃了风险防范意识。

因此,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客户马某并未尽到自己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实施犯罪活动,于法有据,承担60%损失。

而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张某是银行员工,正因为这个身份使得客户马某信任;其次该案例中大部分资金都是在银行大厅中实施转出。鉴于此,银行对张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40%,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21.2万元。

本案例涉案总标为350万,除去返还利息27万,提现20万和银行赔偿121.2万后,客户马某实际损失约181.8万。那么,这181.8万是不是就彻底打水漂了呢?我认为还不一定,因为本案主体只涉及到了原告马某和被告银行,其他信息提及的犯罪人张某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对于经济赔偿责任丝毫没有提及,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常识的。按照有关规定,犯罪人张某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银行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对张某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争取进一步减少损失。

其次,本案中涉案资金主要是张某在网上购买“伦敦金”时,被钓鱼网站诈骗,所以如果有朝一日钓鱼网站诈骗案一旦被侦破,追回资金还可以弥补一定损失,或全部损失。

通过此案,再次提醒我们理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一是不要轻信高利息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亲自到柜台或通过自己的网银手机银行办理,不要轻易让别人代为办理,或到银行网点以外任何地方办理;三是一定要索取真实有效的存款或理财产品凭证,为突发意外风险保留证据。

不知道呀

挪用资金这个罪名分很多情况。。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还是公司职员挪用。。。

挪用后有无归还行为,还是携款潜逃。。。

500W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建议你去看看我国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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