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玩忽职守罪_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3:45:46 人阅读
导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区别:(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区别:(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作为公共安全一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3)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

谈不上有什么利弊,延长多数因为证据不好,公诉部门可以两次退查一次延长,就是所谓两退三延。但是作为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可能基本没有。就是说终究会诉至法院,你能做的就是积极配合,耐心等待,遵守取保纪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满足以下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则间接故意所构成。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在相当多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事件】

张某为乡镇司法所的所长,2012年5月2日,假释人员刘某到该司法所报到入矫,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18日。2013年3月30日下午,刘某手机关机,未能联系到刘某。此后,司法所仅通过刘某亲属、村干部开展查找工作。2013年5月16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

被告人张某明知刘某脱管已超一个月,但轻信刘某的保证,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司法局上报撤销假释建议,而是决定对刘某予以警告处分;司法协理员程某按其授意,在谈话记录中将刘某脱管起始时间记录为2013年4月19日,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只记录4月19日后反映脱管的内容。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将刘某的矫正级别变更为“严管”级,也未对刘某落实“严管”的矫正措施。

2013年6月26日,刘某手机关机,再次脱离监管。2013年7月底,刘某与张某平等人多次密谋抢劫。2013年9月3日,刘某等对蒋某实施抢劫并予以杀害,共劫得港币76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美元、欧元等各种外币。

后张某被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成为本案的焦点


【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

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司法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重新犯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社区矫正人员刘某脱管,重新犯罪,属多因一果。

被告人张某身兼乡镇工作与司法所工作,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机制、责任不明确等客观因素,虽不是被告人张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理由,但犯罪情节有所区别。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一、玩忽职守罪: 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点: 特点: 1、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2、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大多数是指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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