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纠纷案例大全_土地确权后有争议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0:31:50 人阅读
导读:虽然前几年,农村已经实行土地确权工作,农村土地也再次将个人土地范围进行规范和确认。得到大家的一致拥护和肯定。可是最近我们这边发生过几起土地纠纷,也让我们看到土地...

虽然前几年,农村已经实行土地确权工作,农村土地也再次将个人土地范围进行规范和确认。得到大家的一致拥护和肯定。
可是最近我们这边发生过几起土地纠纷,也让我们看到土地确权划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在很多林权证或产权证上边界文字描述不清,例如某某与某某柴山以掏沟为界,此处掏沟为界实际上两处柴山并没有沟,自然就会为之后的矛盾纠纷埋下隐患。倘若双方都是老实地道之人,自然心里都会秋毫不犯,倘若一方或者双方都是精于算计之人,就想多占点地盘。可能到后面就会纠扯不清。
其次,近些年很多人外出打工,家里的祖产,包括柴山,自留地,宅基地,承包经营地(自己农田)很多都荒废了,而老家一些有心之人就会不断地蚕食这些荒废之地。由于自土地革命至今,土地划分已经经过多轮变化,很多边界和共识随着上一辈人的逝去,如今谁也不能分得一清二楚。有些人就开始浑水摸鱼,不是自己的也要说成是自己的,甚至直接占有。
另外现如今很多城郊结合部都在大面积拆迁,谁家占地多,自然拆迁补偿就多。所以很多人不择手段赶在拆迁之前扩大自家地盘,以求更多补偿。老一辈人心目中,土地一直都是命根子,所以土地一直都看的很重。前面一种情况使得年轻人又占土地的欲望,加上老一辈对土地近乎疯狂的迷恋。有的是全家上阵,不断侵占他人土地。也就引起现在普遍存在的土地纠纷。



以前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宅基地个人划分!土地和宅基地的划分都是根据上面文件,村委会按各家人头划分土地和宅基地,村里备案!没有什么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发生纠纷了都是找村委会解决,有的解决不了还要闹到乡里!乡里再派人做各家思想工作!有时一个纠纷要处理好久!有的问题一直处于搁置状态!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现在政府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加强落实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给农民提供这方面的身份认证!发放确权证书,在发生纠纷时,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和法律保护!减少了农村发生土地和宅基地纠纷问题!受到农民好评认可!



土地确权争议如何处理: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农村土地常见纠纷主要有哪些?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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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常见纠纷主要有哪些?笔者认为大量纠纷基本都由确权和承包引起的:

1、量地阶段是确权过程中的是较易引发土地纠纷的主要环节,需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等问题,加快权证发放。

2、 承包关系不稳定可能是土地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发生土地纠纷的农户家中很可能有机动地、荒地等,这些地并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可能也是第二轮承包时的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 、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在稳定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加快耕地权证发放工作,明晰农民的土地权利。

关于如何解决的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调解 、仲裁和法院三种方式,而调解又分为自行凋解、村组调解和乡镇调解三种。

笔者认为要广泛采取调节自行凋解或村组调解的方式解决土地纠纷,尽量避免上升到仲裁或法院起诉环节,这也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一般情况下,村民和村组干部大多不愿将争议上升到乡镇及以上层面,他们认为乡镇及以上层面的调节或仲裁会将矛盾放大,伤及邻里间的感情。这意味着,如果能充分利用乡民之间传统相邻关系和基层村干部与乡民之间相互了解的半官方协调方式,将有助于提高土地纠纷解决的质量。

宅基地确权之后,你应当有宅基地确权的使用证书,只要有了宅基地权确的使用证书之后,你的宅基地才是合理合法的,有了宅基地使用证书之后的宅基地,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纠纷了,因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只能有一份确权的使用证书的,绝不会出现第二份使用证书的!

如果宅基地确权以后还出现了纠纷,那也不会发给你宅基地使用证的,还是在确权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如果这样的话,你去找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归村里管的话,你去村里找,归乡镇管的话,你去乡镇找,他们也一定会帮助你解决你的宅基地纠纷的问题的!

农村承包的土地,还有宅基地的问题,对农民朋友们来讲,是天大的大事,出现了问题,出现了纠纷,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解决的,只有解决了宅基地的纠纷,发给你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书,这个宅基地才是你的,你才可以在这个宅基上盖你的房屋的!

宅基地的纠纷解决了,宅基地确权后的使用证书也发给你了,你就可以在你的宅基地上盖房子了,房子盖好以后,你就可以拿着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书,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你的房屋产权证书,当你的房屋产权证书办好之后,你才可以心安理得搬进你的新盖好的房屋里居住的,你也就可以一觉睡到大天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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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弄清已耕作了二十九的土地之前是否有过确权?这里面我就视其已确定了承包经营权。


按本题主所讲的(代耕户),他只不过是代某人(依法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耕种的人员。承包方有权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的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再来看看,发包方通常指的是村小组(有些地方叫做经济合作社)。承包方就是村小组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

所以在村小组没有调田、或者是小组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尊重了历史又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代耕户耕作了二十九年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原承包经营方。

且说有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这方面就简单讲一下,有纠纷不确认!解决纠纷可确权,解决纠纷的办法可以参照上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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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已经确权,那么土地的权属问题已经没有争议了,其他没有确权的再来争取没有任何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确权方所有。

近日,有位山西省临汾市的农民朋友闫兰定反映说,他和同村村民王联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下来了。

让他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按照我国自然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规定的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还有依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文件规定中(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里的规定“…………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这块登记在他的土地承包证上的四至范围明确,与实地情况完全符合的土地,依照国家部委关于土地确权规定完全应该判给他的,结果却被中院的一纸判决判给了王联生。要知道,王联生的土地证上的四至范围都是明显错误的。自己的土地证上四至范围明确,且完全符合国家部委规定的情况,这块土地按国家规定,应该是完全归自己所有的,怎么能判给一个完全不符合部委规定的,自己土地证登记错误明显的人呢?

我们也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律师们提供了另一份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里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这些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说明一个问题,像闫兰定这种国家部委有明确行政规定的土地承包问题该如何处理,国家各部委都有很详细的处理规定。而且对于这种有明确行政规定的,法院的民事裁决应该在审查确认有效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可是,临汾中院的裁决却完全没有参考,更不用说依据这七部委的联合规定了。

闫兰定已经开始准备去省高院提起重审的申请了,在这里,我们也想问问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像法院这样的判决,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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