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_行政诉讼时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33:54 人阅读
导读:1.首先,你得知道学校具体是违反什么法律了,侵犯你什么权利了。是不给你颁发毕业证书之类的行政违法,还是学校公职人员做了侵犯你民事权益的其他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

1.首先,你得知道学校具体是违反什么法律了,侵犯你什么权利了。是不给你颁发毕业证书之类的行政违法,还是学校公职人员做了侵犯你民事权益的其他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你就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你可以先向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违反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你就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提起诉讼具体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是:

(1)提起行政诉讼的话,你就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你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你要向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话,可以口头提起,也可以书面提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是是、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你就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要提交起诉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你得有能证明学校侵犯你权利的证据材料

  猎律网解答: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是六个月,从2015年10月17日起算,到2016年4月17日止,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三年多了。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2000年3 月10 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的,确定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而应当先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来进行判断。

2.一般而言,认定当事人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即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点、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正确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而非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1年零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才能认定为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人民法院仅以被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构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德凯律师团赵律师提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有较大区别,维权请注意时间。

征地拆迁法律维权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每一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权是对每个维权者的基本要求。在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中师律师经常接到已过维权时机的求助,不禁让人扼腕叹息。所以当被拆迁人遭遇拆迁需要维权时,一定要把握好维权的时间。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三个文件需要我们注意,针对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三个文件,如果我们觉得不合理,要提起法律程序,那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错过时效,将失去最佳维权时机,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征收决定公告

征收决定公告是在对你这里房屋进行征收的一个决定,里面的内容要看仔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往往这个时候很多被征收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也说不清楚征收决定内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这也就会影响我们对于维权时机的判断。

评估报告

我们都知道,拆迁方在对房屋、土地进行补偿时,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经过评估之后,会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拆迁方往往会根据这份评估报告来对房屋、土地进行补偿,因此,评估报告对被拆迁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可评估结果又往往不尽人意。

当我们的房屋经过测量以后,给出具体的评估报告以后,征收方工作人员会来和大家沟通补偿的问题。这个时候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的补偿是在太低,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愿与征收方沟通,结果不了了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补偿决定

过了一段时间,你就会发现,你这里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这个时候你还不当回事,那么,你可能就离你要合理补偿就越来越远了。而征收方就不会再主动联系你了,因为他们也在等您诉讼时效过期,然后再光明正大地来拆迁你的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些被拆迁人的“拖延症”主要表现在:先和拆迁方耗时间,等拆迁方坐不住了对其房屋采取非法拆迁手段,抓到拆迁方的小辫子再请律师介入或者自行操作维权。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能给被拆迁人带来维权优势,反而会给拆迁方对其违法审批程序等违法点给予了喘息善后的时间。并且被拆迁人往往会忽略上述的维权时效性,错过维权时机。所以这种“拖延症”一定要戒掉!正确的拖延战术是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有秩序有策略的实施,而不是盲目的一拖再拖单纯和拆迁方耗费时间。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首先,在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2000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述规定中“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指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并非必须知道行政行为的全部细节。也就是说,在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在2015年5月1日之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规定,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相抵触。根据2015年4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2年内的剩余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是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在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需要区别对待,那就是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并非都适用6个月的诉讼时效。对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关键是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根据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不同,要分别适用2年或者6个月的诉讼时效。对于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还需要区分行政协议纠纷的类型,如果是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或者是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要参照民事诉讼法2年的诉讼时效,其他的行政协议纠纷,仍然按照行政诉讼法6个月的诉讼时效。当然涉及不动产纠纷时还涉及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适用,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案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3号行政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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