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与原法人代表_公司法人被执行的后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1:33:36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公司自己本身就是法人,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应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本身没有手,...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公司自己本身就是法人,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应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本身没有手,也没有嘴,所以需要一个人来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但是,一旦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是股东的话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

有限公司的基本原理是出资人或者说是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出资人或者说是股东在存在抽逃出资,没有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这时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那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不混同,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这时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谢谢邀请。

有个大前提需要明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经营地址。但是,变更法人或经营者,必须把营业执照注销掉,才能办新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是别人的营业执照了,原法人和新法人已经毫不相干。

所以,变更营业地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强制执行;法人或经营者需要变更,只能注销营业执照,新办营业执照,不能强制执行,因为法律主题已不存在!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影响公司信誉,失信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及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每日讲法观点】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公司一旦经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注销,即告终止,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终止时消灭。除非该公司是因为逃避债务而恶意注销,或者存在其他注销程序违法的情形,否则该公司都不会再继续承担责任,法人代表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定代表人若是公司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程序违法以及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向债权人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债权人可以注意公司解散是否进行了清算,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若公司未经清算及结算,是违反程序的,此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明知存在债务,依然违法注销,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合法注销,可能出现4种情形

1.终结执行:公司注销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案件可能被终结执行;

2.中止执行:公司注销后有相关权利义务承受者,但尚未确定是谁,案件可能被中止执行;

3.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公司注销后有明确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员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4.注销前存在被执行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注销前,被执行人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债权人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在相关案件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关注公司的登记状态,若发现公司正在公告注销状态,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阻止该公司注销。若未能及时阻止公司注销或者存在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总结

显然,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继续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存在违法注销或者瑕疵出资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可能也需要承担责任。

你说的执行具体是指:1、被要求承担债务;还是2、被限高、限制出境?

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公司,但是财产、人格都是相互独立的。

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会被限高、限制出境。

那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是哪一个会被限高、限制出境,还是全部都会被限高、限制出境?

答案是不一定,但是大概率你这种情况,原法定代表人会被限高、限制出境。

有很多案例,判决生效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还是被限高、限制出境,理由是其能影响被执行债务的履行。

你这个好在还没有判决。

法律的规定,公司不能履行判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可以被限高、限制出境,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在你这案子中,法官如果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故意逃避执行、能够影响债务履行,就会对原法定代表人限高、限制出境,否则就不会。

老赖这个词是怎么叫出来的?失信企业是怎么成为失信企业的,对谁失信?国有企业失信的多吗?国有企业失信了,法人也会成为老赖吗?

我看到大多数民营企业不行了,继而老板个人倾家荡产,沦为所谓的老赖,想倒闭破产都不行,而很多国有企业不行了,大不了破产清算,却很少想民营老板那样成为老赖,大不了法人换个位置,甚至还能高升呢。

在我们国家,民企原本就和国企不在同一个层面竞争,民企老板付出的更多,而且承担的也更多,除了少数的大老板能转移资产到国外(这样的人往往有很深的背景),大多数人还是勤勤恳恳的,甚至把自己所有的身价都和企业命运连在一起,其实抗风险能力也不高,一旦经济形势不好,就可能出现大量老板倾家荡产,继而成为老赖。有的人可能机遇好还能翻身,但大多数可能会一辈子被打倒老赖的耻辱柱上,老死不能翻身。

这种环境不进行彻底改变,我们的民营企业只会越来越少,公民创业的热情只会降到冰点,社会重回国有企业占绝对多数的时代,这也许符合社会主义的本意,但是这样的话,多我们经济活力,创新能力真的好吗,真的有利于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吗,真的有利于祖国伟大的崛起吗?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根据本人经营过几个企业,经历过很多法院起诉,我从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1、首先如果出现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说明这个公司大股东和法人是一个人,否则不会出现法人是被成为执行人,股东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一般都是刑事上的责任,民事上的责任只能以股东名义出现,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而法院执行的是财产,不是个人。

2、当公司出现债权债务的时候,是由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院要执行的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未完成投资部分的实缴制来偿还公司的债权债务。

3、如果是法人是被执行人,只能说明法人即使公司法人,又是公司的股东,他变成执行人,首先是他股东的身份是执行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法院执行的过程中,第一个是执行公司的财产,第二个公司为完成实缴制投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下:我们了解下法人在法律上的司法解释: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人需要用公司的资产执行法院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以清楚的解答本道题。

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是个人而不是企业被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与公司的股东关系不大。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同时有是公司股东,其在公司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可能会与公司现有股东有关系。

无论法定代表人的股权被部分或全部强制执行,现有股东不买这个强制的股权的话,可能引来新的股东,打破了原来的“人合”的关系,也可能公司减资,其他股东股权比例发生改变。

如果法定代表是股东,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时其他发起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企业法人被强制执行,即企业被强制执行

如果强制执行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的债务,那么要看股东认缴的资本是否实缴完毕。

如果股东已经实缴完毕,那么股东不再有连带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股东未实缴完毕,那么按各自的认缴比例,完成实缴。若未偿还债务高于未实缴资本,则在未实缴资本的额度的完成实缴;若未偿还债务不高于未实缴资本,则在未偿还债务的额度内完成实缴。如果已到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间,那么必须实缴完,无论未偿还债务额度高低。

看你的描述,估计是企业法人被强制执行。尽管是挂名股东,即使签订挂名的协议,但也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责任。在承担相关责任后,根据合同法和双方约定的协议来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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