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_如何举报虚假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1:21:47 人阅读
导读:‘’举报,对‘虚假诉讼’不起任何作用!‘’依我之见: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才能揭穿虚假诉讼中的‘’假证据‘’,并当庭要求法庭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犯...

‘’举报,对‘虚假诉讼’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见: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才能揭穿虚假诉讼中的‘’假证据‘’,并当庭要求法庭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因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虚构事实进行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为什么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对方提起的虚假民商事庭审呢?因为一一:

不参加庭审,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对方伪造了多少‘’假证据‘’?

不亲自参加庭审,受害人(你)不当庭揭穿对方伪造的假证据,并拿出真凭实据,法庭又怎么知道对方起诉丶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对方伪造的‘’假证据‘’?

不参加庭审并当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求,法庭有可能仅仅作出‘’驳回对方起诉‘’而了结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所以,不需要所谓‘’虚假诉讼‘’举报(公安机关不会受理举报),只需要当事人(受害人)亲自出庭揭穿对方虚假证据和出示自己的真实证据即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需要翻译一下,提问者的意思可能是这样:本来提问者向公安机关以诈骗案举报某人,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现在被举报人却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反过来告他。以他看来这是个虚假诉讼。但是被举报人所起诉的案件是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法院立案的,对方也可能是向离提问者居住地很远的一个法院起诉他的。

这其实是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在现实中是比较多见,也是比较难以处理,而且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目前并无统一的意见。我试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指导案件来进行一下归类总结。

(1)以刑事为主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以刑事为主,民事案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在受理之后可以驳回起诉。

(2)先刑后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法律关系不同。一般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3)民事并行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可以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而独立作出判决结果。

(4)先民后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先审理民事案件,然后依据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审理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的积极完整赔偿,是刑事案件从轻处理的条件之一,就应该先行审理民事案件。

(5)相互独立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案件之外的当事人的责任,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出借人需要追究案件之外的担保人的责任时,这两个案件就可以相互独立的审理,而不需要考虑先后与并行等问题。

提问者碰到自己的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经立案,而被报案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类问题是需要十分慎重的。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要积极应诉,了解被报案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方式,针对上述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应诉方法。建议请一个较为专业的律师帮忙。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你已经报案的事实,认为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裁定驳回对方的诉讼,或者将案件一并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结果己被执行,其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该虚假诉讼判决执行结束之时开始计算。

一,‘’虚假诉讼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而在我国刑事犯罪的类型分类中,该罪是标准的‘’行为犯‘’,即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以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商事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这种犯罪以制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开始,即经过一审、或可能的二审终审,直至该虚假诉讼判决裁定在法律上生效,以及法院根据该生效的虚假诉讼的判决文书由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完毕的‘’全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诉讼环节,均是虚假诉讼,从犯罪型态上又叫‘’持续犯‘’。

二,而本案例提问者所诉‘’虚假诉讼已经执行‘’,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刑事追诉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在该‘’虚假诉讼在法院终止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本案例己经在法院执行,那么,法院执行的过程仍然是虚假诉讼进行时,只有法院停止其诉讼过程,该虚假诉讼也就停止,犯罪也就终止了。那么,其虚假诉讼犯罪的追诉时限也就从该判决执行结束之时就开始了。

三,那么,本案例‘’虚假诉讼罪‘’是否就如同提问者所担忧的已过诉讼时效呢?

根据‘’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档次的规定,A,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以有期徒刑,那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刑事追诉时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须经过五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过‘’了五年,即只要不超过十年,本案例就在刑事追诉期限内;

B,如果该虚假诉讼案系‘’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该案刑事追诉期限的计算应当在十年以下判处,那么,该案即必须‘’经过了十年‘’,过了十年,那么就必须经过十五年才算超过刑事追诉期。

提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案情去计算该虚假诉讼的追诉时效。

四,提问者问:‘’怎么报案?‘’根据诉讼原理虚假诉讼罪,既然虚假诉罪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法院的起诉丶审理丶判决丶执行等诉讼行为来实施犯罪,即通过审判方式来犯罪,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既定性‘’,非因法定方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就本案例而言,非因法院自行纠错或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进行抗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的民事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由原审法庭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撤销原判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而不能由公安机关自行受理公民举报去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不能!‘’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案‘’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报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并裁定中止审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什么不能由当事人报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机关呢?顾名思义‘’虚假诉讼‘’,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假证据和虚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诉讼,即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采取诉讼保全(通过虚假诉讼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冻结)丶审理丶判决丶执行等诉讼行为严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权威,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失公平和正义,通过‘’虚假诉讼‘’又严重损失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那么,怎么才能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就是‘’虚假诉讼‘’呢?依我之见一一只有通过法庭受理丶审查丶审理才能发现确认犯罪嫌疑人证据之虚假和虚构事实之假,即也只有通过法庭裁定中止虚假诉讼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才具有合法的立案侦查的管辖权,否则,公安机关未经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当事人的报案并侦查就会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而产生破坏法治的严重后果。

如果法庭审理已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严重制造假证据己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机关,该怎么办呢?当事人一方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法庭的违法行为,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堅決申訴,直到問題解決,永不放棄,堅持到底!

虚假诉讼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应当到公安局报案,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诉讼的有关证据。

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虚假诉讼的事情,那么碰到这类事情报案会怎么处理?

第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如果明知道当事人虚假诉讼而进行代理的,一旦查证属实,涉案律师是逃不了干系的。这个罪名对律师的影响很大,许多律师不注意执业风险,往往因此身陷囫囵。虚假诉讼主要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编造虚假债权债务,以便达到许多不可告人的目的。

第二,一旦发现虚假诉讼报案后怎么处理?

对于刑事犯罪,首先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也就是说如果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要立案,所以,刑事犯罪的报案人只要报案并且满足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是要立案的。虚假诉讼罪作为刑事犯罪,肯定是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就要立案。所以,对于虚假诉讼案,要不要立案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这是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

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这种案件,公安机关基本上是必须立案的。

总之,对于刑事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报案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就要立案,虚假诉讼罪作为典型的刑事犯罪,一经报案,公安机关肯定是要立案的,这是不需要其他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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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如何报案]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解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复中,明确提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罪说得很清楚:

第一,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三,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均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四,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这种规定方式属于不完全列举。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实践中,需要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予以正确理解,准确适用。

二、如何报案?

问题中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直接报案?答复很简单:当然可以直接报案。难在去哪报案?如何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能根据管辖受理立案。

然而,虚假诉讼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被欺骗者、受害人,虚假诉讼罪的启动者由法院发起最合适,但法院由于缺少相应的侦查手段,很难查明案情。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恰恰在报案环节,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审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处理,又面临着要承担否定自己民事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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