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的认定标准_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03:57 人阅读
导读:实务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那么,离婚案件处理中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夫妻分居满两年...

实务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

那么,离婚案件处理中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夫妻分居满两年”,您可以参考如下5点: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用EMS邮政快递寄送,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微信、短信、邮件等),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面材料;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强。

另需指出,以下2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及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夫妻双方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且没有夫妻生活。如果一方以此来确认分居并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无法确认分居。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分居。婚姻法认定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调离,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加上能够进一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更大。

对于这个问题,我只想说,这个世上没有绝对的事情,而法律纠纷更是如此。很多当事人都特别爱问律师一个问题,就是我这个案子到底能不能赢?我想说,没有一个律师会承诺你这个案子一定能赢或者不能赢,因为本身诉讼纠纷就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变数非常的多,而且是否能赢,还要取决于双方的证据情况,即便你这方证据充分,但是如果人家那方有相反并且充分的证据也是可以推翻你现有的证据的,所以这都是不可预测的,而离婚纠纷更是如此。

离婚本来就是家务事,有句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对于双方到底能不能离婚或者法院判不判离?都没有绝对的标准,只能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证据来综合进行判断。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达到两年以上,是法定判离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也只是一个参考标准,也不是说如果分居达到两年就一定会判离,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一步衡量和确定。

何况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就是劝和不劝离的,所以作为法院来说,也是本着宁拆一座庙,也不毁一门亲的态度,所以不会轻易的判决男女双方离婚,除非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否则能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还是要给的。

当然,如果你的日子真的过不下去了,这个世上也不会有离不掉的婚,只要你坚持离婚,不怕麻烦,最终还是可以离掉的。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分居两年起诉离婚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感情破裂!!!

在小律见过的离婚纠纷里,大部分以“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但是下面这个案例中,法官的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2015年下半年,同为90后的高蓉和沈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开始了短暂的自由恋爱。

2015年7月13日,两人登记结婚。

据高蓉在法庭的陈述:沈明在高蓉怀孕七个月的时候,就把高蓉送到了高蓉姐姐家,然后离家出走,对怀孕的高蓉以及腹中的孩子不管不顾。

高蓉怀着孕行动不便,也联系不上沈明,只能借住在姐姐姐夫家,由自己的母亲照顾。

2016年1月,高蓉生下了一个女孩,并取名沈涵(化名)。

因为在哺乳期,高蓉需要照料女儿,无法外出工作,生活一直由姐姐资助。而丈夫沈明一直处于离家出走状态,并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义务,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和小律一样很疑惑:沈明为何要离家出走?

在二十多分钟的庭审视频中,高蓉对沈明的出走提到了两点:出轨、欠债。

今年12月12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高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不要求沈明支付抚养费;

沈明作为被告,在法院再三通知下,沈明在无正当理由下拒不出庭。

因为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短,夫妻并无共同财产,根据高蓉提交的证据(结婚证,女儿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陈述完毕后,法院再次向高蓉确认婚姻关系是否破裂。

高蓉坚定的回答:已破裂!要离婚!

十分钟休庭后,当庭宣判了初审结果:

支持高蓉的请求,判决高蓉和沈明离婚,女儿沈涵抚养权归高蓉,高蓉不要求沈明支付抚养费,视为高蓉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支持。(案号:浙0503民初3338)

小律有话说:

从本案例来看,高蓉和沈明本来结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不久就开始了分居。当事人双方确已分居超过两年,甚至在女儿出世后,丈夫沈明都没有回归正常家庭生活。由此可推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但结合其他案例来看,“分居两年”只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判定标准,而不是大众所理解的“分居两年一定判离婚”。

另外,根据《婚姻法》,这4种情况也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标准: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体细节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标准如下: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此外,你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明,如果对方认可最好。如果对方不认可,你可以找证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够证明你们分居两年的事实就行。当然也可以由法庭调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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