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2020_捐赠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1:23:35 人阅读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纳税需以税法为准,这个限额并没有废除,除非是对类似于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国家税务总局另文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特别事项。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3、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4、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5、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2、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4、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直接捐赠我记得税法中不可以直接作为税前扣除的,很明显啊,你没官方提供的证据,别人凭什么相信你已经把钱捐赠出去了,万一你只是存放的你自己秘密开立的一个账户中呢,所以一般是通过中国各种公益基金会啥的对外捐赠,这样就能取得官方证据证明你确实捐了,才能作为税前扣除

不过这个你自己直接捐赠的是可以入账“营业外支出”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零或亏损时,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零,已捐赠的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企[2003]95号中的特殊情况下不受此限,我们理解是国家对特定事项出专门文件明确税前可以全额列支的捐赠,如对5.12汶川大地震的捐赠,我们认为是不受上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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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有些财务认为,企业通过政府或者公益性组织捐赠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真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凡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进行的捐赠,还要看是否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名单之内。如果不在规定的名单之内是无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既然说到了扣除,我们就来系统的分析,从捐赠渠道、捐赠对象、扣除金额以及扣除凭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哪些情况可以扣除,哪些情况不能扣除!

一、捐赠渠道有特殊规定

(一)通过政府部门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财税[2008]160号将政府部门具体化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因此,企业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捐赠

只有通过符合特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该取得所得税前扣除资格,关于资格的取得,几经变化。

1、资格审批

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对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2、取消行政审批,公布清单

财税[2015]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自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入了清单管理阶段,并且每年更新。捐赠给清单内的社会团体或者通过这些社会团体所作捐赠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18年5月2日公布了最新一批170个名单。

二、捐赠的对象有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捐赠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扣除金额有特殊规定

(一)全额扣除

全额扣除政策一般具有随机性,主要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所得税扣除政策。

例如,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二)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财税〔2018〕15号)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会计利润,不是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扣除凭据

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应该取得特定的税前扣除凭据,方可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凡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进行的捐赠,还要看是否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名单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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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给汶川捐赠是国务局另外发文规定,全额可以扣除。

2020年马上结束,即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么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耐心看完下面的总结!

一、业务招待费

按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准予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三、保险费

1、财产保险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人身保险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3)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其他商业保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职工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1、工资薪金

(1)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职工保险

(1)社保保险费

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3)其他保险费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捐赠

1、公益性捐赠

(1)一般规定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及(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防疫捐赠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揽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六、手续费及佣金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般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七、企业间借款利息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关联方之间的借款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别提醒: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事项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实际发生!

大致就是上述这些,希望能够帮到您,我是财税小青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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