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_自然增值和孳息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5:41:24 人阅读
导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房产所...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房产所有方的个人财产;

2、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以租金收益的获得是否有另一方的劳动付出为依据,区别对待,另一方有付出劳动则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属于个人财产。 上述方法相互冲突,各地方法院运用也不统一。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标准则是:只要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租金肯定不属于自然增值,但属于物权法理论中所规定的孳息。同时,法律又将孳息分为两种: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房产租金收益无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则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只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

婚前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现金收入,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要混淆了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的解释《三》的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以外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原有的基础上,不动用夫妻两个人的共同收入以及任何辅助的情况下,动产和不动产自然增值的部分,和靠出租动产和不动产的全部所得,在法律上用词就称为" 孽息 ”。这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得,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话又说回来,如果这是一对恩恩爱爱的夫妻,根本就不用分彼此和你我,同甘苦,共命运,幸福牵手一生,或者是陪伴一方终了,也就不存在个人的婚前财产和孽息问题啦。

孳息是存款利息,自然增值是黄金、房屋涨价获得的收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谢谢邀请,楼主提的问题是,婚前房产是一方购买,结婚几年后离婚,增值部分和减值部分应该怎么分的这个问题。不是说你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肯定得依据法律法规,才能得到靠谱的答复。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谁出资,谁买房,房产的确权就是属于谁的。房产的确权者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这是合法的个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认可,家庭财产是由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组成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而改变它的归宿性质,永远是属于个人拥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由此可见,婚前一方买的房,无论贬值或者是产生了任何孽息,升值,利益是属于个人拥有的,损失也是个人承担,可以说,与对方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它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依照法律法规,另一方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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