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看守所_刑事拘留在拘留所还是看守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6:57:14 人阅读
导读: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羁押。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看守所羁押的...

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羁押。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看守所羁押的人员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在被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犯人。

拘留所关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采取治安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其行政强制措施为治安拘留。

关在看守所的不一定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都羁押在看守所。法院判决后,剩余刑期小于三个月的,也是在看守所服刑。所以,关在看守所的不一定都是刑事拘留。   十五天没有消息的,亲属可以联系办案单位的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有被害人的,亲属可以与被害人联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我以为,要了解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干了些什么,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临时剝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法定的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埸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刑事拘留不是惩罚措施,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

由于刑事拘留仅是临时性强制措施,隨着案件的调查取证,公安、检察机关,很快就会依法对其批准逮捕,进一步调查取证,深挖犯罪,最后进入司法审判,定罪量刑。 因此,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依照规定,除了正常吃饭睡觉外,看守所工作人员,会对他们进行遵守看守所纪律的教育;给他们发放有关法律书籍,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作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反思自己的罪行,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重新做人。因为是犯罪嫌疑人,工作人员不会安排他们从事体力劳动。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被刑事拘留的,查证后不构成犯罪,解除强制措施,无罪释放的。

最后,我想告诉大家,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不同之处。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惩罚措施,不构成犯罪,处罚完了就结束了。而刑事拘留则要严重的多,它涉嫌刑事犯罪。

看守所、监狱的牢饭不好吃。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工作学习生活,自由最重要。

图片来自网络

行政拘留的执行地点是拘留所,而突然转进了看守所,性质就天差地别了。这意味着,本来一起治安案件,被当做刑事案件予以侦办了,被拘留人的前景堪忧了。

如题所述,甲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众所周知,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处罚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分子,处以一种行政处罚的惩治手段。行政拘留的执行地点是拘留所,一般而言,拘留所大都设立在公安机关内部或者拘留公安机关不远的地方。拘留所本身不是一个独立机关,隶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管理。

但是,看守所就截然不同了。看守所是一个独立机关,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场所。当然,看守所也有可能是刑罚的执行场所,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后,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那么便会在看守所内继续执行。

因此,从拘留所被转移到看守所,违法性质就天差地别了。这意味着,本来甲的违法行为仅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治安案件,但随后公安机关经过研究,认为甲的违法行为已经不是治安案件那么简单了,完全构成刑事犯罪。于是公安机关便终结对甲的行政处罚,转而对甲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看来,甲的前途堪忧了,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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