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工伤建议先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期间不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工伤职工提出解除,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单位不给相关工伤待遇,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给劳动者提供有保障的劳动环境等等原因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整体上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是本条适用的前提。该条最后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其它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是全部的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工伤职工辞职后除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种补助金的性质即是在工伤职工辞职后对工伤职工的补偿。特别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发放。对用人单位来讲,缴纳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防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因工伤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工伤后责任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全部承担。工伤职工申请辞职,为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就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补偿,如果再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金,有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个伪命题,实践中少见。1-4级工伤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工伤津贴待遇。5-10级工伤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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