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征地补偿标准_北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2:27:02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沙陂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确定的倍数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沙陂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确定的倍数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0〕6号)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0〕3号)确定的标准,经研究决定,征收沙陂镇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用地: (一)水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2元/平方米,青苗补偿费1.5元/平方米。

(二)旱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8元/平方米,青苗补偿费1.5元/平方米。(三)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元/平方米,可调园地(由耕地改为园地)、果树、竹木另按有关规定补偿。(四)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原地类或相邻地类补偿。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原地类或相邻地类补偿,地上附着物另按有关规定补偿。三、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5元/平方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种植和交付使用土地前能收获的作物不予补偿

你好,关于“广西玉林4人征地前建假坟骗取国家补偿”这个事情,我认为这4个人的行为很无耻了。首先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是要求人去世后火化,不占用土地用于安葬,国家挣地考虑到了土地所有人的损失,已经给出了补偿,还要坑国家,不觉得有点过分了吗?还拿亲人的尸骨来做这种事,真的很过分了。

看到细节说,有嫌疑人竟然把一些狗骨头放进坟内,伪造成亲人的遗骸。这真的让我很无语了,真是为了钱什么都做得出来,用狗骨头来伪造亲人的遗骸,先是对自己亲人的不尊重,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不过,这可能也是一种“人之常情”是人的贪欲在作祟吧,得了一分就想要拿两分,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得寸进尺”。

我觉得,人应该合理控制自己的欲望,不能那么贪心,也不能应该贪心做出一些有违道德的行为,讲真的,就算这样拿到那点钱,心里真的过得去吗?晚上睡觉回想起来,不会觉得心里空荡荡吗?

安置条件及标准:未征宅基地能解决居住用地的,不安置回建地。

拆迁户原有合法用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山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50平方米的,   按原合法用地面积安置回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实行安置回建地,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给拆迁户;丘陵、山区每户宅基地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安置回建地,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给拆迁户。如不安排回建地,自行选址回建的(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占用耕地),其拆迁的合法用地面积按评估用地成本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原有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注明只登记不发证的附属设施宅基地(雨篷或阳台除外)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拆迁户,不再安置回建地;拆迁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可依据拆迁户要求,分开签订拆迁回建协议,但合计安置面积不应大于被征宅基地面积。

安置办法:在同一村庄内拆迁,要求安排回建地达10户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就近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按原地类标准补偿)、集中安置,并负责拆迁安置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建设,拆迁占地面积超过150㎡的部分面积,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回购;在同一村庄拆迁,不足10户要求安置回建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利用本组织的村庄内空闲宅基地给予调整安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利用耕地回建,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主管部门为各被安置户办理好回建地的规划和用地手续,相关费用免收。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一)拆迁户按规定期限自行拆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500元(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二)拆迁户按期自行完成拆迁房屋任务且自行安排过渡住处的,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过渡安置费,待交付回建地给拆迁户之日起再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三)回建区按政府文件执行,回建地基础在正负零零1.5米以下超深部分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偿,补偿金额按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其基础正负零零1.5米以下超深部分编制预算,并按预算额下浮20%补偿,由拆迁户自行建设,所选新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独立引进水管、电线、电杆、水泥圆管的按相同品格的管线的市场价80%进行补偿。

五、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一)荔枝、龙眼、芒果、沙田柚、柑桔类(含沙糖桔、沃柑、皇帝柑等)、橙子、枇杷、木菠萝、黄皮、沙梨、人参果、榄子、万寿果、柿子、桃子、木葡萄、杨梅、桑葚、杨桃、板粟、莲雾果等果树和八角、肉桂树、油茶树、橡胶树,树冠一米以上的按树冠宽度计算,每米树冠补偿110元,树冠一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

柠檬、番石榴、三华李、青枣等果树,树冠一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每亩果树补偿不得超过6000元/亩;树冠一米以上的每米补偿30元,每亩果树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亩。

对密集种植树木在拟征地公告公布前,每亩种植数量达1500株以上且种植时间超过3年以上,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移植的,按1.5万元/亩进行补偿,对清点后现场砍伐的,按3万元/亩进行补偿。

针对多年种植大树又在其树底下增种小树的立体式种植类型,可对其多年种植大树按类型丈量树冠补偿,对大树底下种植的小树,按亩丈量清点,补偿费6000元/亩;如不丈量大树的,按15000元/亩进行补偿。

(二)火龙果、百香果类、葡萄每株补偿15元,木瓜、芭蕉树一米高以上每株补偿10元,一米以下每株补偿5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芭蕉树成片种植按6000元/亩,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

(三)成龄竹每条补偿3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亩。

(四)金丝楠木、沉香、黄花梨、紫荆木、桂花、罗汉松、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种植每株补偿25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

(五)观赏花木、发财树种植每株补偿25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观赏花木、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

(六)用材林木,胸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15元;10厘米以上15厘米以下,每条补偿25元;15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30元;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35元;3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40元;40厘米以上每条补45元;胸径3厘米以下的,人工种植的桉树等,每亩超过120株的,按3000元/亩给予树苗移植费,少于120株的,按5元/株给予树苗移植费,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其它非人工种植的树苗不给予补偿。

(七)花木场种植的名贵观赏花木(含风景树)按双方认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支付移植费及损耗补偿。

六、青苗、鱼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一造产值)

水田青苗补偿费2500元/亩;

旱地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

(二)鱼苗补偿

1、养殖水面(鱼塘)、坑塘水面,给予迁移鱼苗补偿6000元/亩,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迁移鱼苗补偿;对渔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天然塘除外)。

七、其他说明

(一)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的,首期预付拆迁安置补偿金额80%,剩余20%待拆除完毕,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一次付清。

(二)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的,并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完毕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按拆迁补偿费总额的5%奖励被拆迁户,逾期不给予奖励。无理取闹,拒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在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山,不予补偿;已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予补偿,如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完毕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给予自行拆除人工费,拆除人工费标准为:临时搭建棚屋30元/㎡;泥砖、水泥砖木瓦房屋100元/㎡;红砖木瓦房屋150元/㎡;砖混结构房屋300元/㎡;片石基础150元/㎡;混合基础300元/㎡。

(五)特殊种植、养殖业的搬迁,厂房搬迁,工厂搭架(晒板),补偿类型不明确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报财政审批。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 、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 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1、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2、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

3、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

4、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s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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