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_怎么办房产证和不动产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30:17 人阅读
导读:不动产登记局与原房产交易中心职能重合的,人员也重新分流,这本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机构调整后,原房产交易中心可以摘牌。不动产登记局(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1、负责购...

不动产登记局与原房产交易中心职能重合的,人员也重新分流,这本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机构调整后,原房产交易中心可以摘牌。不动产登记局(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1、负责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2、负责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

3、负责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存量房抵押备案;

4、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依法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

5、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6、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现在我再回答一遍。

2007年颁布实施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六章,第33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你已取得了房产证,你的房屋已经进行过登记,你的房产证继续有效,不能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影响权力人具有的权利,不会强制更换新的证书。原则上是不变不换,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不动产权证是房屋土地一体登记保持的是房地主体权利一致。房产证有的有土地信息,有的纯是房产信息没有土地信息。

在以后房产发生转移登记或证书遗失申请补证的情况下,自然就换成了不动产权证。

房主本人带身份证,购房协议,发票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机构改革前,房管中心所属房产交易中心负责房产交易工作。机构改革后,此项职能划归不动产登记中心。

小产权房被严格排除在不动产登记范围之外,参看国土资源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其实,小产权房建立在有严格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土地来源、权属性质完全不符合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前置条件,为风险自担的购房选择,基本不用考虑产权登记这回事。

没有房产证也就只有做公证安全一点了. 但是做公证也有风险的. 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第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第三如实、及时进行登记。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等。

建议按以下模式处理: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房屋面积管理仍由房产部门负责的理由如下:1、中编办文件规定房屋产权管理仍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面积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土资发〔2015〕90号两部委文件已对该问题有明确界定;2、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和政策法规,有专业的房产测绘队伍;3、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合同面积与实得面积纠纷,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并记载楼盘表;4、在房屋交易登记的前期工作环节确定房屋面积,且谁测绘谁负责,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积和登记面积差异引起的矛盾;5、国土部门有土地测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暂时还不能兼容;6、还没有开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市县,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仓促“停旧发新”。四、特别是要推行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1、要划清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责任界限;2、要理清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要件、档案管理和衔接办法;3、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发的办公系统要能和房屋交易办公系统相适应,易于数据信息对接、共享共用;4、最好由政府出资对原房屋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两个部门在一个办公系统上办公,如果做不到,应搭建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两个机构适时向共享平台传输交易登记信息,工作人员可适时到共享平台查阅所需信息;5、先局部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掌握规律,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措施储备后,再全面推开;6、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要通过协商沟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难问题解决办法,慎重选择“停旧发新”的时间节点,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积滞压现象的发生。扩展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使不动产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依法查询系统,是规范不动产市场的治本之策。长期以来,由于不动产信息资料过于分散,政府有关部门基于部门利益考虑,缺乏房地产信息共享的动力,再加上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地方政府受制于土地财政而消极应对。致使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迟迟没有进展,楼市调控政策因信息封闭,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而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之后,即可顺利打破信息藩篱,摸清全国居民住房基本状况,从而有利于辨识炒房者与刚需者,以区别对待并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目前,包括土地在内,不同城市间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并非完全通畅,这也致使一些监管政策在执行上不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楼市限购政策,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购房者在本区域的房屋信息。但对其外地房屋拥有情况的信息可能不能详尽了解。这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管理,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削弱行业监管力度。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不动产登记打破房地产信息藩篱人民网-“不动产登记”解读应适宜人民网-国土资源部:房产税与不动产登记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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