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_盗窃罪是不是以秘密为其构成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7:27:54 人阅读
导读: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首先,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认识到被窃取的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如果主观认为属于无价值之物或者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对其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行为人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最终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第二,对行为人定罪,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就盗窃罪而言,窃取的故意是一定需要的。而在窃取的故意中,明显地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有所认识。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财物的真正价值,且其认识到的这个低微价值又达不到被盗物价值立案标准的话,不适合定盗窃罪。

第三,具体到您问的那道司法考试的题,命题老师已经说了“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这种表述相当于告诉你,行为人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既然他认识不到这是具有相当价值之物,他主观认为这是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对其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第四,跟这道题中类似的有两个著名案例,天价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都属于行为人认为其价值只是普通葡萄豆角的价值,但事实上都是价值巨大的科研品种。有兴趣您可以去看下这两个案例的判决。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回答,仅供参考,祝您学业进步,一切顺利。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盗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的是: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你未经领导允许进入其办公室取走有你签名的唯一一份劳务协议,怎么可能构成盗窃?

刑法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而你擅自取走的并非他人财物,没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不可能构成盗窃。

你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的因素,也不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因为你与单位签订的虽然名为劳务雇佣协议,实为劳动合同。你的工作岗位是保安,每天上班12小时等,足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了。

既然是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给劳动者,你取回一份完全没有问题。作为用人单位,只签一份是属于单位自身管理上的问题,不能把只签一份的责任归咎于劳动者。

出警的警察让你再签一份,也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单位也需要有一份留存。单位其实是害怕手里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这样单位的损失就大了,作为单位的领导,出了这样的问题,也会被单位追究相应的责任,所以会报警。

而你如果拿去了唯一的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然后故意称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这就有可能构成诈骗了,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本章规定的12个罪名中有8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7个罪名,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也是将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对于正确处理此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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