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撤案或者是被撤销(不移送)起诉,这是两个概念。取保候审,是需要保证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只是相对拘押在看守所而言,有更多的人身自由,但案件并不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取保候审是有最长期限的,一般12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会否被起诉,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不会被移交到检察院;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发现可以免于起诉的,也不会被移交法院起诉,或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的,仍然无法达到标准的,也不会被起诉。
(这个要看你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咨询检察官或办案人员,或者留言再咨询,也可以找律师代理,他会帮你分析案情的。)
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公安机关掌握新的证据进行的传唤,但是一般只要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的都不会有什么事的
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询问,属于正常的案件侦查工作。
从您的简单描述来看,既然是检察院传唤前去,按理来说,现在案件应该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应属于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传讯,主要是诉讼阶段变更后的一个程序性告知以及相关诉讼权利的告知,当然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也会对当事人做一番简单的讯问笔录,往往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问询当事人的态度。而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传讯,属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一个正常讯问,在讯问的主要内容上,可能有大部分相同。只是说,从诉讼程序的主导主体来看,二者确实存在不同。
以前也回答过类似问题。
简单明了地说: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之一,而不代表案件审查终结更不代表定罪量刑。之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是因为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尚不充分无法进入下一诉讼阶段,但是办案时限又临近届满,就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在一年当中,侦查机关并不是停止调查,如果发现足以定罪的新证据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员再犯新罪的话,侦查机关都会对被取保人改变强制措施。
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再次传唤被取保人,可能有以下几个情况:
一是,可能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使案件有了进展,公安机关自身或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后,有了新的决定,将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会对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可能是执行逮捕,可能是该为监视居住。
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并不停止对案件侦查,那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传唤嫌疑人进行讯问等侦查工作,工作完毕后,如无其他变化嫌疑人可以回居住地。
三是,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工作没有新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传唤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恢复正常。
以上只是几种可能性,具体的情况还是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做到“随传随到”,无正当理由不能出现传唤不到案的情况,否则,无论是什么案件情节,都要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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