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签名伪造借条无效_签名有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48:56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本案例的关健是提问者所叙‘’双方究竟有没有借过钱的事实‘’一一如果双方的确借过钱,‘’转帐记录‘’就是真实有效的关健证据之一,那么,伪造借条的行为无罪...

依我之见:本案例的关健是提问者所叙‘’双方究竟有没有借过钱的事实‘’一一如果双方的确借过钱,‘’转帐记录‘’就是真实有效的关健证据之一,那么,伪造借条的行为无罪;一一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借款的事实,那么伪造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实际是否借过钱,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健呢?

一,因为如果双方的确发生过‘’伪造借条一方‘’将钱借给过对方的事实,之所以借钱当时没有借款合同和收到钱款的借条,可能是基于双方多年的交往和信任而没有让对方当时打借条,而借款的数额丶时间恰恰就是本案例所述是通过银行的‘’实际转帐‘’,也就是说实际转帐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双方交付完成。根据我国民事活动主体平等丶交易双方互利诚信的原则,既然贷出方将钱依约借给并实际交付给了对方,借款方就理应信守口头约定按约还款。

为什么贷出方要去'’伪造对方的借条‘’呢?极大可能是借款人自认为当初收到钱款后没有给对方打借条,于是就可以耍流氓无赖,不承认借过钱丶不打算还这笔钱。

为什么贷出方在对方耍流氓无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伪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无罪呢?根据二O一五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提起民商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本案例‘’伪造借条‘’而实际借出了钱款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贷出方,以自己的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去要回本该收回的借款,根本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请问:何罪之有呢?

二,如果本案例‘’伪造借条‘’的一方与另一方自始至终从没有发生过借贷钱款的事实,而本案例中双方曾经的‘’实际转帐‘’行为是双方过去的货物交易的收到货物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且有证据证实双方货物交易的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对方借条‘’的方法虚构对方借款不还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还款诉讼的行为就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种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有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的,但欠条或者借条属于民间借贷合同,需要生效要件才算生效的,没有收到钱的借贷合同是不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这种问题并不罕见。

给当事人提几点建议。

第一,收到传票一定要积极应诉。不然的话,即使自己有理但是不到庭,法庭会做出缺席判决反而对自己不利。

第二,庭审时抗辩要积极主动。基本思路有两点。

一是,借条签名是你的,但是正文不是你的,这本身是借条的一种瑕疵。你应当积极举证,你是只签了名,并非是在借据上签名,要求对方对签名和正文不是一人书写做出合理解释。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二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写了借条并没有收到款的情况。因此即使对方有这张借条,没有别的证据也很难证明款借给你了。要求对方举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什么形式把款付给你了,否则这笔借贷是不成立的。

以上回答供参考。

依我之见:这是一份有瑕疵的书证,提问者你必须拿证据证明别人是在你‘’空白纸上签字按印‘’后‘’伪造‘’的借条,否则,对方有权凭此证据向你主张权利和向法院起诉你。

一,民事借贷关系中最直接丶最重要的书证一一就是‘’借条‘’,借条它反映了借钱和贷出方曾经发生的借和贷的事实,即借款方XXX,贷出方xxx,在什么时间丶借贷币种丶借贷金额丶交付方式(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等内容。如果双方均有文化,按常理应由借款方亲笔全文书写,且应在收到款项后出据该借条。

二,该借条一方面能证明双方借贷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仍然存在提问者所述‘’伪造借条‘’的嫌疑,为什么这么说呢?A,借条上的确能反映借款者与贷出者在什么时间丶找谁借了丶什么币种丶数额多少等,作为‘’书证‘’,它反映了借贷这一事。B,问题是借款者既然能亲笔签名,为什么不能亲笔全面完整地书写双方借贷的事实?借款方是因为什么原因会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按印‘’?借款方又如何证明借条内容除签名按印是真实的外,其他内容‘’他人伪造的‘’呢?

上述疑问,提问的借款者和贷出款的双方都必须回答清楚并拿出证据来证明已方的观点,不能仅凭一纸书证就完全确认借款的债权事实,也不能仅仅听提问者的一面之词,即自己辩称是‘’他人伪造‘’,就冒然地确认所谓”伪造‘’,而放纵不诚信的‘’无赖‘’。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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