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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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极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希望超凡可以帮到你。
你好,我国的商标法是有规定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的可识别性。
因为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无法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如“茶壶”是一种茶具的通用名称,用它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这一商标分辨“茶壶”是由哪一家企业生产的。
此外,如果允许用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驰名商标只是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注册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进行保护(商标法13条):
1、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原则如果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不会导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标上可以注册和使用;
2、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没有赔偿,只是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3、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不同类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包含民事赔偿;
4、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分别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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