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是什么意思_隐匿财产有哪几种形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1:43:08 人阅读
导读: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 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 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如在诉讼离婚时,需要委托离婚律师代为办理,或如果需要聘请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可向赵丽律师团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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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存款和家具家电这类转移案件较小,且价值较少,重点说说房产转移事项。

常见隐秘转移财产手段有哪些

1、财产交易过户到别人名下。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慢慢将钱转移。

2、用别人名字购置房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实际上自己是真实房主。等到离婚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何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

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着急婚前购房或者购房指标问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如何防范离婚时转移财产

总得原则是,先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密切关注财产变动情况。

1、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2、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防止对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3、常见调查手段。①从对方最亲近的人处入手,摸查该房的所有权人。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方通常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等与之关系亲密的人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②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

(1)隐匿不动产。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这种情况,只能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隐匿或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在案件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曾经从事多年的法院执行工作,对于这个问题,深有感触,仅谈谈个人看法!

何为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财产,一般不存在执行难,最多只是执行时间长短问题;被执行人确实一穷二白,没有财产,也不存在执行难,属于客观执行不能,申请人也可以理解!

执行难难就难在如何去执行名义上无财产,但实际上有财产的被执行人,其中就包括隐匿转移财产,比如把房产、车辆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把股权交由案外第三人代持,使用其他人的银行卡,在被起诉前把名下的资产全部转让等等。

虽然被执行人确实有上述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但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自己还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都困难重重,首先,因为涉及案外第三人,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一般都不会给予查询。其次,案外人一般都是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也很难直接从案外人那里获得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之前遇到过因案外人与被行人发生纠纷导致事情败露的,也遇到过申请人收买了案外人,案外人“出卖”被执行人的情况,还遇到申请人收买被行人公司员工的情况)。

因此,唯一的希望就在于法院去调查被行人的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申请人说服法官去调查,但申请人至少要有一点初步证据,否则,法院也较难启动调查程序!

若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从侧面推动执行案件!

真正解决执行难,任重而道远。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也希望你能早日拿到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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