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物权法:国家财产禁止买卖。
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没有出售出租权。
人防车位国防建设,公共设施,业主避险地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属业主所有,需经业主大会通过,收费属人防维修专款专用。
建议,由国家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入人防专属账户,欠费自动停止服务。保障国家财产,避免被截留瓜分。根本无需增加人工成本。
先说结论:人防车位的租赁受《合同法》保护,20年后无偿使用的条款也受《合同法》保护。 地下车位,尤其是人防车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在于《物权法》没有对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做出直接描述,以至于地下车位的确权目前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因此绝大部分城市地下车位(包括非人防车位)没有产权证。而另一方面,《防空法》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一边是可以出售、出租,另一边却无法进行确权颁证,这就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争论与混乱,车位的问题已经争论了十几年,依然没有制度上的解决方案。这些争论甚至直接写入了很多判决书。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倾向于将这种车位的长期租赁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所以尽管签的是租赁合同,实际上就是买卖合同,不受期限的限制。
人防车位不可买卖只能租赁,所以针对人防车位的买卖合同严格上说都是不合法的,而租赁最多20年。
国家规定利用人防出租车位的租期不得超过三年,满期可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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