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区分_夫妻个人债务应如何区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8:49:07 人阅读
导读:公司债和公司债务本质是都是债务,公司债属于公司债务的一部分。公司债通常是以公司信用评级或者资产担保方式在金融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比如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交易所市...

公司债和公司债务本质是都是债务,公司债属于公司债务的一部分。

公司债通常是以公司信用评级或者资产担保方式在金融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比如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交易所市场进行发行,到期后必须偿还的债务。

通常企业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金融,直接融资分为权益类融资和债务型融资,企业债就属于债务融资模式。

而公司债务的范围更为宽泛,比如公司的短期借款,银行贷款,以及应付账款等,都属于公司债务范畴。

通常公司债务不应该超过公司的总资产,否则就是技术性破产,但是很多企业负债率远远超过,所以一旦经济下行,市场销售不畅,加上银行利率上涨,就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现困难,债务偿还能力下降,严重的就会导致企业经营停摆,货款结算推后,甚至工人工资发放等都会出现问题。

所以企业债务的风险防范显得极为重要。首先是企业不要盲目的扩大生产规模,导致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陷入流动性危机局面,其次就是要关注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比如从2015年开始的去杠杆政策措施就会压缩过剩产能行业,你就不能再去做大的投资。还有就是要扩大融资的渠道和模式,使融资多元化,长短搭配,甚至用期货采购模式等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负债风险,等待新一轮经济景气周期的到来。

这里写的法人个人债务,表述不清。一般理解法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股权,可用公司给股东的分红偿还。没有分红,也可以拍卖他的股份,用以清偿债务。

个人债务清偿,没有先后顺序。诉至人民法院的,按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

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而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企业法人有非法经营、抽逃资金等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责任,除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法人的责任承担也有所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作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个好光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个是法人为债务人,一个是自然人为债务人。

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首先,在法律上并没有法人代表这一概念,你所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章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理解,如果我们和某一公司签了合同,这个公司后来违约,我们起诉的应该是这个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经解散或者注销,那么公司尚未清偿单位债务有谁来承担呢?当然是有股东来承担,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开办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为债务也应该有股东来承担。一般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责任,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听起来差不多,实质上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很多人在创业的开始,面临这样的选择,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好,还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好?这两种形式有什么区别和相同之处,请看下面的说明:

1、投资人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只可以一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来投资,所以,这个“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只能有1个;

而个人投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的“个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也只能一个,是由个人全资拥有;

2、法律地位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只有一个投资者,但是它具有完整的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

3、对债务的承担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既然是法人组织,那么,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需要对债务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请注意,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就1个股东,所以必须要分清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怎么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呢?可以编制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税收管理方面的不同

从总体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管理方面比较宽松,而一人有限公司则相对严格,这也是因为二者对债务的承担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所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个问题,就是企业挣到钱了,老板取得分红时的税收问题不同,这样说不太直观,举个例子比较一下

假设:一家企业税前利润(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投资者A想获得分红款,不考虑其他因素,两种企业形式下,应交的税分别如下:

1)、自然人A注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100-25)*20%=15万元,A实际到手100-25-15=60万元;

2)、法人A注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0万元,A实际到手100-25=75万元;

3)、A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应交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A实际到手100-28.45=71.55万元;

5、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相同点就是增值税二者都要交,如果适用当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之处,无法简单地说哪个好哪个坏,投资者应当结合当前的业务状况和未来的形势,既要考虑眼前的利益,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选择最合适的企业类型。

如果公司是你自己的,公司财产也是你个人财产。

但是,两人以上合伙公司,公司财产是由公司经营产生,你自己资金如投资炒股所得是你自己财产。想分清很容易,不用公司账目里的钱买私人用品就好啦。

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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