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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指引_公安机关如何规范执法?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指引_公安机关如何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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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记 录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这个问题争论很长时间了,《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而《人民警察法》则规定,开制式警车,穿警服戴警帽执法时,已经明确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无需专门出示证件。

从理论上讲,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既然《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显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但是,《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普通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是《人民警察法》效力高于《行政处罚法》。显然,在执法时是否出示证件这个问题上,《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还是《行政处罚法》效力高,并无定论。这样的话交警执法时用不用出示证件,从法律规定上就有明显的分歧。

此外,交警又不同于普通的执法者。他们执法时,一般都是开制式警车,穿警服戴警帽,佩戴警号,并且两人以上的。他们执法时的环境往往比较危急(例如紧急疏通交通,或者处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频繁出示执法证件很可能会影响到工作,并且这种场合,警察的真伪身份不难甄别,因此这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反而会提高效率,方便更好地处理事故。所以,在类似这种场合,对交警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应给与理解。另外,这种抢险救急的场合,貌似假警察也不会来,计较警察的真假没多大意义。因此,人民警察法规定这种场合无需出示证件并不是没有道理。

哪些场合会出现假警察,需要看证件识别真伪呢?

1.警容不整的情况下。例如,半身警服半身便服,穿过时的警服,不合季节的警服,或者歪戴帽子,袒胸露臂,剃光头有纹身等;

2.牵扯钱财的情况。例如要求现场缴纳现金,现场没收并非违禁品的物品,要求免交服务费用,要求当事人支付好处费,随意索要财物等;

3.不该出现警察的场合。例如穿警服喝酒k歌打麻将打群架。

4.单独出现执行公务的警察。警察公务一般至少两人行动。

5.言行举止不像真警察的场合。例如,出言不逊,举止轻浮,配带武器警械过于随意,或者开的车没有牌照和检验标志。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途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相应的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另一个途径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权限内对上述法律进行修改。

另外,对于警察执法是否出示证件,公安部曾经做过解释。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公安部无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进行解释,除非得到授权。

附录:

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行政处罚法》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后段: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4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立法法》第92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45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 2010年1月27日)第六条第二段规定: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勤执法全程监管,维护当事人、交通警察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等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勤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勤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交通警察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的执勤记录仪。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修订)》(公装财 〔2016〕266号)及有关工作要求,为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配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勤执法记录仪和视音频资料采集、上传、存储及处理的采集站、管理平台等软硬件设备。鼓励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设备配备总数的15%购置备用设备,并将执勤执法记录仪和配套软硬件设备(含备用设备)购置、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视音频资料管理。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执勤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六条 交通警察从事下列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自上岗工作时开始,至下岗结束时停止,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工作;

(四)从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五)交警系统纪检、督察等部门检查工作、核查案件;

(六)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先期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七)其他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交通警察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佩戴、使用执勤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带班交通警察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佩戴、使用执勤记录仪情况加强教育指导、提示提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道路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勤执法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等情况;

(二)交通违法当事人、证人面貌特征、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辆、牌证情况;

(三)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六)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

遇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摄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勤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现场基本环境;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面貌特征、联系方式及车辆、牌证、碰擦部位、遗留痕迹等情况;

(三)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及人员救助情况;

(四)现场勘查、询问等调查取证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八)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情况;

(九)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九条 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工作时的重点摄录内容应当按照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有关工作规范执行。

从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以及交警系统纪检、督察等部门检查工作、核查案件时的重点摄录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开展执勤执法活动前应当提前检查执勤执法记录仪电池电量、存储空间、时间设定等,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申请使用备用设备。

第十一条 执勤执法记录仪应当固定在头部、肩部或者胸部等相对稳定、利于拍摄的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手持记录仪或者固定记录仪位置等方式进行摄录。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交通警察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第十三条 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池欠压、存储溢出、外接摄像头视频丢失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可使用其他设备记录,同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遇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等紧急情况,应当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和执勤执法人员安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勤务中队、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车辆管理所等执法单位应当设置数据采集设备,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服务器,并定期对执法采集设备、管理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服务器保持良好性能状态。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权限对执勤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文件进行调阅、标记、备注、审批等操作。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当天工作结束后将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导出存储,或者交由管理员导出存储。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勤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存储。

第十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执法记录仪和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依托专门的监督部门或者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并建立执勤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记录仪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统一、妥善存储和保管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执勤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作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现场执勤执法活动信访投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以谩骂、侮辱、殴打、驾车冲撞等方式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将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由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条 对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勤务中队等执法单位可以调阅、下载、标记、备注本单位数据,调阅、下载其他同级单位数据时,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安大数据总体规划,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数据可通过授权访问、服务接口、数据上传等形式实现按需共享。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视音频资料。

因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相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涉案当事人申请查阅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查阅、复制视音频资料,应当由专门部门或人员统一办理,并详细登记查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佩戴、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投诉的视音频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帐。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月对本单位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人数不少于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个被抽查单位随机抽查不少于10名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执法记录仪基础信息、视音频资料的关联研判制度,按照规定将执勤执法记录仪配发、运维、管理、更新等信息与勤务部署、执法办案、考核评价等数据信息实现关联比对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通报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勤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执勤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工作考核关联。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1人使用多台或者多人使用1台执勤执法记录仪;

(三)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

(四)利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勤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将执勤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七)其他违反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警务辅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交通警察、所在单位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同时追究带班交通警察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视音频管理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四个必须:


1、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3、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4、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二、八条规范:


1、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一、所有案件必须统一受理,接受法制监督与管理;

二、所有案件必须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部在网上办理;

三、所有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把关;

四、所有案件必须在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办理。

违反以上“四个必须”规定,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法制部门认定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和单位审批人过错责任,执法管理委员会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其违法违规的事实、情节、后果,严格落实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先说结论:不太建议女生报考公安局执法勤务岗。

公安局的公务员按照工作内容不同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警务技术类和执法勤务类,其中第一类很适合女生,第二类不太适合女生,第三类非常不适合女生。

综合管理类,如办公室科员、装备处科员等,这类人员与大部分政府单位工作人员一样,主要做些办公室工作。这类工作应该是比较适合女生的。

警务技术类,如刑警大队的法医,这类人员被称作专业技术警官(类似于部队的专业技术军官),一般主要负责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作为女生做这项工作,难免会有些不太合适,不过还好。同时,有些专业技术方面还需要女生的细心。

执法勤务类就是我们平时所见到的警察叔叔,如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禁毒大队的民警,派出所的民警等等。这类人员是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就是为了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虽然执法勤务类的工作比较高大上,但也是危险的,犯罪分子里不乏亡命之徒。在犯罪分子殊死反抗时,警察所面临的危险,可想而知!

除了危险,执法勤务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忙,忙到一年能准时完整的过一个双休日就不错不错的了。平时值班、备勤、出警,绝对是最忙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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