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
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但都是法律语言。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是不同的概念,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等于就要坐牢一辈子。
一、什么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种,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终身监禁,是指因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二、哪些人会被判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会坐牢一辈子吗?
△无期徒刑可通过减刑被释放,也可能因没有悔罪表现坐牢一辈子。
△终生监禁,需要一辈子坐牢,不可能通过减刑、假释释放。
四、无期徒刑如何减刑
1、减刑的前提:
(1)执行二年后
(2)确有悔改表现或确有立功表现
2、减刑的期限: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限?
1、执行两年内不得减刑
2、减刑以后不能少于13年。
因此,无期徒刑最低的服刑期限是十五年。最高的服刑期限是终身。这里最低服刑期间不等于羁押期限,在服刑前被采取拘留、留置、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时间没有计算在内。
作者:洪强 律师
终身监禁,在中国司法实务中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予以了解一下。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之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终身监禁有三种,即:(1)绝对终身监禁,法官对此没有选择权;(2)裁量终身监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3)无假释终身监禁,但允许减刑或赦免。
而且终生禁止制度的案例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很多的人就把它和无期当成一回事了。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贪污受贿,罪行极其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者判了死刑,二年缓期满后根据规定进行终身监禁的一种制度,永远不得减刑,终生限制其自由,把罪犯者关到在监狱去世为止。终生监禁不可以减刑,必须终身都在监狱里。
章莹颖遇害性质很恶劣,虽然我们都希望这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让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
所以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种没什么关系,本质上还是陪审团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审团的绝大多数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这个制度,美国已经有上百年历史了,也并不是说为了完全减少死刑,也有为了让案件能够有更多的平衡的声音。
我们很多人不认可这个制度判罚,这很正常,因为所处的位置不同。
面对如此残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还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会对判决表示极大愤慨。
在这个问题上其实美国还走在了欧洲后面。不少欧洲国家干脆已经废除死刑了。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没死刑。
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内瑞拉也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而美国一些州有废除死刑,但是联邦政府层面还在保留死刑,这也是章莹颖案凶手在联邦法院审理,12名陪审团中10名要堆他判处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废除死刑,其实和人权制度发展有关,也和宗教历史文化有关。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认为生存权来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轻易剥夺。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国家围绕堕胎是否合法争吵不休一样。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纯粹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了,对死刑的判罚也一样。
对经济犯罪,基本上不再适用死刑,这几乎是全球的共识。但是对严重的刑事案件,各国态度就不同了。
但是对刑事案件也要区分,有些国家不设置死刑,但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就设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来只判了一个死刑,就是针对前纳粹头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只有在反人类罪、反犹太罪、种族灭绝罪、叛国罪等才有。经济和刑事案件都没了。
这也可能是西方整体的趋势。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体验。笔者认为,由于国与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
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一般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缓最接近提问者说的那种情况。但通常的情况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终身监禁”的;都有活着出来的那一天,或长或短。据我所知,被判“死缓”的犯人如果判决后两年内没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两年后都会改为无期;而现在的监狱都有所谓的奖励积分减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开始判的无期还是经死缓减为的无期,最后都是有可能变为有期的。据说,国内被判死缓的人经减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会超过20年。也就是说,无论死缓也好,无期也罢,最后的结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缓最低坐14年,无期更低,但具体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听说还有保外就医的。那就等于没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罪大恶极的犯人想方设法也要争取到死缓,为的就是最终有出来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着就是一种幸福,做个自由的人更是一种幸福。
而国外就不同了,特别是那些西方国家,很多是废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跟我们的终身监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实的终身坐牢,没有假释一说,也没有减刑一说。一辈子就在牢里,终其一身。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个人一辈子在一间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过一辈子是什么滋味?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虽说西方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它们的终身监禁比死还可怕,这也是西方很多恶性案件嫌疑犯宁愿自杀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为一旦被逮着,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来,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痛苦就很明显了。在国内肯定是死刑更严更加痛苦;而在国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毫无疑问是终身监禁更加痛苦。
谎言三遍就成真理……。这事还扭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