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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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实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主体和时间条件。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是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且有一个“时限”的规定,即申请暂缓执行既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执行前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社会安全条件。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程序也作了规定:一是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二是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社会危险进行审查。三是对担保人进行审核。四是作出决定。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享有政治权利;
③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④当地人,有固定住所;
⑤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也就是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换言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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