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_要约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16:26 人阅读
导读: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

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A B C D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合同法》总则的合同的订立中有。

  作出实质性修改后,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要约,原来的要约自然就失效了。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部分,如果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就表示双方就本要约无法达成合意,于是该合同不能成立,变更后的要约则构成新要约但是这种改变也不是说任何改变都能成立的,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对于一些变更就不认为是实质性变更,比如个别词句的变化就不构成。

解答:《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据此可知,受要约人如果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作出变更,则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其向要约人发出的是一个新的要约,而不再是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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